常有民眾質疑,房屋多年來並無營業,且亦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為什麼土地未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該自用住宅用地上建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適用係採申請制,
如符合上項規定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9月22日因適逢中秋節放假順延至9月23日)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當年度才能適用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但前已申請核准而用途未變更者,則不必再提出申請。
台灣新生報 【記者方一成/彰化報導】2010/08/30
———————————————————–
每年8月31日地價稅基準日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照土地稅法規定,每年8月31日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說這一天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簿上記載的所有權人,即為當年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須負責繳納全年地價稅,此與房屋稅可因房屋買賣移轉而按持有期間分攤的情況不同。
稅務局提醒民眾,在辦理土地過戶時,雖然會在買賣契約書中約定當年度地價稅由誰負擔,但這些均屬於買賣雙方私下約定的個人行為,稅務局無法據以變更納稅義務人。
地價稅實質上雖由買賣任一方去繳納,其納稅義務人仍為當年度8月31日在土地登記簿所載的所有權人。
另則,稅務局說,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應於今(99)年9月23日以前 (原申請截止日為9月22日因逢中秋例假日順延一天)向該局及所屬潮州、東港、恆春分局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就可以享受按千分之二的特別稅率計算地價稅,如果超過9月23日才提出申請者,只能從明年起才能開始適用特別稅率。
享受按千分之二的特別稅率計算地價稅需符合的要件: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及無供營業。都市土地以300平方公尺(90.75坪)為限,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 (211.75坪)為限。以及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稅務局提醒民眾,如有符合上列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請儘速於9月23日以前向該局或三分局申辦,以維護本身可享有的租稅權益。
以上相關資訊或資料請上稅務局網站www.pttb.gov.tw瀏覽或查詢,或請撥打客服專線0800878989洽詢。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