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不動產買賣 已繳之印花稅不可退/不動產買賣如何貼用印花稅票?

撤銷不動產買賣 已繳之印花稅不可退/不動產買賣如何貼用印花稅票?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邇來時常有納稅人電話詢問不動產移轉應何時貼用印花稅票?解除或撤銷買賣時,可否申請退還其繳納印花稅款?依印花稅法第八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

納稅人訂定不動產移轉契約,持向稅捐機關辦理土地増值稅或契稅申報並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應依規定於申報之時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復表示:上項不動產移轉契據,在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因其他原因致合約所載事項無法履行,其已貼用印花稅票除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外,不得申請退還。

該處特別提醒納稅人,訂定移轉契約時,其買賣條件及相關事項應考慮清楚,以免移轉不成,平白損失已繳納印花稅款。
台灣新生報 【記者陳秋香/高雄報導】 201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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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買賣契約應如何貼用印花稅票?

臺中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動產買賣雙方當事人所立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公定買賣契約書(俗稱公契),應按契約書記載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至雙方當事人所另行訂定書面買賣契約(俗稱私契),如未以該契約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不屬印花稅課稅範圍,免貼印花稅票。

但如果在契約上註記收取款項簽收,且未另立收據時,該契約具有銀錢收據的性質,則收款人應按價款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惟對方係以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支付,且收款人已於契約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則可免貼印花稅票。

臺中縣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51006,或上該局網站www.tcftax.gov.tw使用網路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資訊科,姓名林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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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約、不動產買賣合約是否應貼用印花稅票?由誰貼用印花稅票?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房屋租賃合約及未持該契據辦理物權登記之不動產買賣合約(即俗稱私契)並非印花稅課徵範圍,不須貼用印花稅票,

但如收款人(即房東或賣方)於收取款項時,在契約上註記收取款項簽收,則該契約書已兼具銀錢收據性質,則應由受款人於收款時按收取款項金額的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現行所得稅法規定有租金支出、財產交易損失皆可舉證列舉扣除,因此稽徵機關可藉由房屋租賃合約及不動產私契查核房東、賣主是否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印花稅的稅率雖低,但罰則卻很高,依印花稅法規定,

如經查獲有未貼用或貼用不足印花稅票之應稅憑證,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故稅務局特別呼籲,房東、賣主於收取現金時,記得貼用印花稅票,以免受罰。

但如果是收取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等),則只要在契約書上註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即可免貼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