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中的債權債務,如何處理?

遺產中的債權債務,如何處理?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十三款規定,被繼承人之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不計入遺產總額。何謂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例如,請求權已過法定時效,債務人已破產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已死亡,經債權人(即被繼承人)生前以存證信函催告、起訴(或發支付令),仍無法實現者,即可不計入遺產總額。 

另外,被繼承人如遺有債務,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遺贈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尚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之證明者,應自遺產總額中予以扣除,免徵遺產稅。

何謂具有確實之證明者?在遺產稅的查核實務上,稅捐機關為避免因製造假債務,以增加遺產稅扣除額之情形,認有必要,會要求申報遺產稅之繼承人提出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的實據,例如:借款契約,資金流程往來憑證,以利判斷是否扣除。 

上面提到了債權的催告、起訴;債務的憑證,在遺產稅的查核實務上,與一般民間的作法仍有些差距,例如,口頭借款,是欠缺憑證最大的問題;再說到借據,如果欠缺金錢交付的憑證(要物行為的證明),也就是所謂的資金往來證明,對稅捐機關而言,仍屬不合扣除或不計入之規定。

因此,由憑據這一點來看,我們生活上重要的法律行為,可以委由律師見證,或有第三人在場為證,或至法院公證,在憑據上才算是真正的可信。
【台灣法律網】文 / 黃育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