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被檢舉 舊違建就得拆 違建的認定與拆除

只要被檢舉 舊違建就得拆 違建的認定與拆除

Q台北市陳先生問:我買了一戶附有頂樓加蓋的老公寓,前屋主說,頂樓是70年間加蓋的,是合法違建不會被拆,但我搬進去後不久,樓下的住戶就向市政府檢舉我們違建,並要求我們把頂樓加蓋拆掉及賠錢,還說要告我們竊占罪。

台北市政府來看後,說我們的違建不必拆,但不久後,法院卻判決我們要拆,為何政府不拆,法院卻說要拆?

A律師范清銘答:

台北市政府將84年以前的違建列為暫緩拆除,只要不危及建築安全或違反消防等法規,違建暫時不會被台北市政府拆除,依陳先生所述,您的頂樓違建,即屬於這一類。

至於刑事罪責部分,您在購入房屋時,違建就已存在,若您未加以擴建或改建,您應無涉及竊占罪,但這並不代表您的頂樓違建不必拆;若樓下的住戶任一人有意見,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要求拆除頂樓違建,您的頂樓建物即可能會被法院判決須拆除。

公寓大樓頂樓平台屬於法定的公共空間,您樓下住戶提出民事訴訟要求拆除,法院會審酌您的違建是否侵害到樓下住戶權益,除非您獲樓下全部住戶同意使用頂樓,否則應會被判敗訴得拆屋,與台北市政府拆或不拆無關,要注意的是,法院也可能判您將使用頂樓的「不當得利」返還給樓下住戶。
(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范清銘解答,記者劉志原整理)
自由時報 2010/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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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建的認定

現場勘查     

當鄉鎮市公所查報案件函送至拆除隊,拆除隊將派員前往違建地點進行簡圖測繪、違建體拍照並製作紀錄。   

公文簽發

認定人員返回隊部後,除調閱原始地籍、屋籍資料核對外,需再進行違章建築通知單之公文書製作及簽報,當違建戶接獲前述公文書時,表示是拆除隊對該違建體完成認定之行政程序。

實質或程序違建

違建依其是否能補辦執照或申請分成「程序違建」及「實質違建」,「程序違建」應於接獲通知三十天內向建築管理機關申請補辦建照。「實質違建」則應於期限內改善,否則縣府拆除隊將逕為強制執行拆除作業。     

違建疑義處理

民眾接獲違章建築認定通知單後如對內容有疑義,應立即與拆除隊連絡尋求解答。

違建的拆除

通知拆除時間     

當違建案件經縣府公文通知自行拆除(改善)而屋主未於期限內完成者,縣府拆除隊會行文通知違建戶告知派員前往執行拆除的時間(違章建築拆除時間通知單)。   

自行改善 違建戶接獲拆除時間通知後,可聯繫拆除隊切結願自行拆除,自拆完成後若符合拆除規定,將予以結案。

實質或程序違建

違建依其是否能補辦執照或申請分成「程序違建」及「實質違建」,「程序違建」應於接獲通知三十天內向建築管理機關申請補辦建照。「實質違建」則應於期限內改善,否則縣府拆除隊將逕為強制執行拆除作業。     

強制拆除

拆除人員抵現場若發現違建戶無人在家會先行撤退,下次派員時會聯繫村里自治幹部及警方會同強制執行,如為獨棟違建不需經過合法房屋,將逕行搭架或利用重機械自外部直接拆除。     

拆除結案的規定

現場執行拆除作業時,考量違建體位置、高度、材料及安全等條件進行拆除,並於符合「臺北縣違章建築拆除標準」後予以結案。

拆除案件統計

台北縣政府拆除隊

近年臺北縣違章建築案件拆除數量可以參考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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