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權狀設定抵押 騙倒地政事務所 銀行被騙2400萬元

假權狀設定抵押 騙倒地政事務所 銀行被騙2400萬元

騙徒拿偽造的身分證、土地權狀,竟然輕易騙過地政事務所,成功設定抵押,向安泰商銀貸款2400萬元;安泰認為地政事務所疏失嚴重,聲請國賠,士林地院昨判決士林地政所應負擔國賠785萬元。全案還可上訴。

銀行核貸 損失2400萬

判決書指出,97年6月24日,中山地政事務所受理自稱「呂美娥」的婦人,持偽造的身分證、土地、建物所有權狀,辦理士林區忠誠路一段1塊土地、2棟建物的抵押權設定登記,地政所從上到下沒發現有詐。

隔天安泰商銀與這位「呂美娥」簽立房貸契約,當日就撥款2400萬元,隨即被分4次提領,帳戶內只剩45萬元。

直到同年8月,高雄檢警偵破「黃震偽造集團」,起獲25份偽造的土地權狀,真的呂美娥接獲通知去應訊,驚覺此事,委由律師去函地政所,聲明設定時的證件、權狀是偽造的,要求塗銷抵押權設定。

安泰商銀再隔3天才得知,請求中山地政所查覆證明文件的真偽,中山地政所將案子移轉給士林地政所辦理,士林地政所回覆身分證是假的,並塗銷設定,但對建物、土地權狀的真偽,隻字未提。

安泰認為2家地政所皆未善盡辨識義務,銀行因信賴政府而蒙受損失,聲請國賠,因案件已移轉,故以士林地政事務所為優先求償對象,中山地政所則是備位被告。

士林地政所則推說,金融機構核貸時已對債務人作相當的徵信,無須再由地政所重複審查;且82年7月1日起,不動產抵押不必再附印鑑證明,銀行更應核對當事人的身分,加強對保,認為安泰沒仔細審核,求償對象也應是冒貸者。

聲請國賠 只拿回785萬

士林地院調查,銀行辦理貸款徵信時,未確實查訪、對保雖有過失,但地政事務所未從權狀暗記、印信章、首長職銜,比對地籍資料庫確認真偽,認定公務員有過失,士林地政所應負3分之1責任,因而判賠。

中山所主任蔣麟解釋,權狀真偽有時真的很難驗證,一定會上訴;士林地政事務所主任張麗美則不願回應。自由時報 記者張文川、陳璟民/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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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被騙貸款2400萬元 告地政所獲賠784萬

犯罪集團偽造證件向安泰銀行申請房屋貸款,安泰向台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辦抵押權設定登記,核貸2400萬元後發現被騙,認為政府把關疏誤,聲請國家賠償;士林地院認為雙方都有過失,判地政所賠償784萬餘元。

以黃震為首的犯罪集團(已落網)於前年6月間,偽造呂姓女子身分證、其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向安泰銀行申請房屋貸款。安泰將呂女在士林區芝山段的土地及建築物相關證件,拿到士林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設定後,核貸2400萬元。

前年8月初,呂姓女子查覺自己的土地、房子被抵押設定,透過律師查證,安泰才曉得被騙,且匯入假呂女帳戶的錢,只剩45萬餘元。

安泰認為地政機關負有辨識身分證明及所有權狀真偽的義務,但因士林地政事務所疏忽,才造成安泰損失。向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國家賠償,求償2354萬餘元;士林地政事務所以安泰沒有對此事做實質舉證,認為不合國家賠償要件,拒絕賠償。

士林地方法院認為,地政機關辦理土地登記業務者,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此事士林地政事務所公務員有過失,且土地相關資料的暗記、地籍資料庫的資料等,都在地政機關,安泰無從知悉,要安泰負舉證責任,不公平。

不過,假呂女所持的偽造身分證、駕駛執照等粗糙,如果安泰謹慎查證就不會被騙,因此安泰也有過失,應負三分之二責任;地政事務所負1/3責任。
【聯合報╱記者姜炫煥/台北報導】2010.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