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已知之違建,不得向建商求償

購買已知之違建,不得向建商求償

購屋糾紛逐年增加,全台去年度的購屋糾紛案件,達到近二千件,是近年來新高紀錄。而隨著房市買氣增溫,民眾購屋應注意自己應有的權益,尤其是房子如有二次施工,常有拆除風險,最好不要購買,如果明知有二次施工之違建仍願購買,事後就不得向建商求償。

黃姓男子在前年三月前往寶真建設銷售之台北市「南京晶品」建案現場看屋,當天就以總價六百九十八萬元購買一棟房子,並先後二次刷卡共給付訂金一○二萬元。事後他向附近其他的仲介公司查證,該地區房子每坪約四十萬上下,他買的房屋僅七‧十九坪,合理價格僅為三、四百萬元而已,才知道自己買貴了。

房屋有二次施工之違章建築

黃向法院指控建商蓋的這棟房屋有二次施工之違建,包括有夾層設計之樓層與陽台雨遮之部分外推設置採光罩等違法設施,事先竟未告知他,使他陷於錯誤而購買,他要求撤銷契約,建商應返還他已繳的訂金一○二萬元。

台北地院審理發現,這棟房屋為成屋銷售,銷售人員在中午帶領黃及其妻子前往親自看屋約六十分鐘後,黃才簽訂訂購單及不動產買賣契約,同時先以刷卡之方式支付價金七十七萬元,當日下午四時多,黃又再次前往看屋,又以信用卡再支付價金二十五萬,並簽訂修正後之買賣契約,顯示黃知道房屋現狀,不得於事後諉稱不知買賣標的房屋有增建或違建之情事,而主張撤銷買賣契約。

買方簽字願自負其風險責任

法院判決指出,買賣契約書中記載:「買方認知了解賣方銷售人員於銷售工地告知有關二次施工違規使用之建議,如買方交屋後依該建議實作,其將來均有被拆除、處罰之危險與可能,惟買方願自負其風險責任,絕不因此向賣方請求退戶或為其他任何之請求。」

「本件買賣有關二次施工部分(含陽台雨遮外推、外牆加窗、汽機車停車空間、法定空地及隔層之裝修等等),均屬賣方贈與之加作工程,並非「本件買賣契約之標的」,其項下均有黃的簽名,証實黃在締約付款時均知悉房屋有二次施工之違建問題,竟仍願意締約並支付價金,事後就不能向建商求償,判決黃敗訴。

但建商將一○二萬元全部作為違約金確屬過高,應酌減為只能沒收總價六百九十八萬的百分之十即六十九‧八萬元,建商應將超過部分所繳之三十二萬二千元返還給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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