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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6月30日 由 蔣小姐

84年之前舊建築法 車位可單獨買賣

台中建投公會市場資訊委員會主委鍾尹堂指出,民國84年之前,地下室的車位與房子都被視為主建物,能合法登記門牌號碼,因而有獨立產權,因產權獨立,當然可以外賣給非社區住戶,但社區住戶認為無非「門戶大開」,危及居家安全,才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制定。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車位從主建物改成附屬建物,必須附屬在主建物(房子)之下,也就是要登記在房子之下,這樣買車位的人,前提是要擁有這棟社區的房子(主建物),如此才能購買車位,杜絕非社區住戶到處買車位的亂象。

但陳宏文建築師認為,車位坪數是否有涵蓋車道的公設,如果沒有,車子就不能行走車道,這個車位還是不能用,但當時法令不夠嚴謹,買賣合約中,未必然對車位是否含有車道公設作明確說明,這也是當時車位可單獨外賣下衍生的糾紛之一。
自由時報 記者陳品竹/台中報導 2010/06/30


分類:房市新聞 標籤:居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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