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交換抵押物 要稅

債權交換抵押物 要稅

個人購買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之後,再在法院拍賣不良債權抵押物時,以債權交換抵押物,財政部規定,同一債權人先買下債權,再以債權交換抵押物所產生的差額利益,必須報繳財產交易所得稅。

由於財政部已在民國96年間發布有關個人或營利事業購買不良債權出售的課稅原則但有關同一個人以手上的不良債權,交換債權抵押物,產生的交易所得部分發生的民國96年課稅解釋之前,除遭國稅局補稅外,再加計一倍罰鍰處分,財政部已重新規定,凡是不良債權取得日在96年課稅解釋發布前者,不再處罰。

財政部已經發布解釋,規定個人以購入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而取得該債權抵押物,在96年7月16日以前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但未依財政部96年7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0160號令規定,申報處分債權的財產交易所得者,其屬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經稽徵機關查明並無規避納稅義務安排或情事者,得輔導限期補稅免罰

個人購入金融機構不良債權,經法院拍賣債權抵押物,原本應由第三人購入不良債權的抵押物(房屋或土地),再由法院將承購人支付的價款,交給持有不良債權的債權人。國稅局發現,部分案件出現持有不良債權的個人,自行向法院購買其持有的債權抵押物,再由法院將其支付價款返還給他,形成同一人出售債權,再買回債權抵押物,但多數人都未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舉例來說,甲以100萬元購入價值1,000萬元的不良債權A,法院將A債權的抵押物B土地一筆用來拍賣,甲再拿出500萬元買下A債權的抵押物B土地,完成拍賣後,法院將甲支付的500萬元再交付給甲(因他是債權持有人),甲的債權消滅,但另取得B土地的所有權。

財政部表示,甲的財產交易所得是以取得A債權支付的100萬元,減除B土地的價值500萬元(即法院拍賣價格),甲需申報400萬元的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說,由於出售債權及買回債權抵押物者都是同一人,有部分個人誤以為沒有交易所得,導致漏報處分債權的所得稅。

財政部強調,不良債權的債權人自行買回不良債權的抵押物時,其債權消滅,但同時增加抵押物的所有權,等同以債權交換抵押物,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即需課徵財產交易所得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