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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6月30日 由 蔣小姐

債權交換抵押物 要稅

個人購買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之後,再在法院拍賣不良債權抵押物時,以債權交換抵押物,財政部規定,同一債權人先買下債權,再以債權交換抵押物所產生的差額利益,必須報繳財產交易所得稅。

由於財政部已在民國96年間發布有關個人或營利事業購買不良債權出售的課稅原則,但有關同一個人以手上的不良債權,交換債權抵押物,產生的交易所得部分發生的民國96年課稅解釋之前,除遭國稅局補稅外,再加計一倍罰鍰處分,財政部已重新規定,凡是不良債權取得日在96年課稅解釋發布前者,不再處罰。

財政部已經發布解釋,規定個人以購入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而取得該債權抵押物,在96年7月16日以前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但未依財政部96年7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0160號令規定,申報處分債權的財產交易所得者,其屬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經稽徵機關查明並無規避納稅義務安排或情事者,得輔導限期補稅免罰。

個人購入金融機構不良債權,經法院拍賣債權抵押物,原本應由第三人購入不良債權的抵押物(房屋或土地),再由法院將承購人支付的價款,交給持有不良債權的債權人。國稅局發現,部分案件出現持有不良債權的個人,自行向法院購買其持有的債權抵押物,再由法院將其支付價款返還給他,形成同一人出售債權,再買回債權抵押物,但多數人都未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舉例來說,甲以100萬元購入價值1,000萬元的不良債權A,法院將A債權的抵押物B土地一筆用來拍賣,甲再拿出500萬元買下A債權的抵押物B土地,完成拍賣後,法院將甲支付的500萬元再交付給甲(因他是債權持有人),甲的債權消滅,但另取得B土地的所有權。

財政部表示,甲的財產交易所得是以取得A債權支付的100萬元,減除B土地的價值500萬元(即法院拍賣價格),甲需申報400萬元的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說,由於出售債權及買回債權抵押物者都是同一人,有部分個人誤以為沒有交易所得,導致漏報處分債權的所得稅。

財政部強調,不良債權的債權人自行買回不良債權的抵押物時,其債權消滅,但同時增加抵押物的所有權,等同以債權交換抵押物,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即需課徵財產交易所得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分類:稅務申報 節稅撇步 標籤: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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