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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6月18日 由 蔣小姐

不幸買到漏水屋 5年內賣方得負責

買到漏水屋是購屋族最擔心遇到的問題。以往依民法規定,如果是天災造成的漏水或是既有的滲漏水,交屋半年內,原屋主負有瑕疵擔保責任,屋主須賠償買方損失。

但有鑑於許多漏水狀況不見得半年內就浮現,現行民法已改成,買方在發現漏水後,須立即通知原屋主,並於通知後半年後行使物之瑕疵擔保的權利,只要交屋不超過五年,買方都可向屋主提出求償。

滲漏保固大不同 買屋問清免糾紛

目前,儘管有房仲業者提供買方不需額外付費的「漏水保固制度」,然而內容各家不一。

房仲業者說,面對天然災害造成的漏水損失,若交屋在半年內,依民法規定,可向原屋主求償,交屋後超過半年者,只有少數保固期限長達1年的房仲業者,有提供服務,民眾購買成屋,尤其是屋齡較久的中古屋,有必要比較房仲業的售後服務時間與項目。

天災或自行改建 滲漏不保固

但若超過法定求償期限或是非原屋主遺留的瑕疵,只有少數房仲業者,有提供漏水保固的服務,民眾購屋中古屋,尤其是屋齡較久的房子時,最好先比較各家房仲業者的售後服務項目與時間。

如信義房屋提供交屋半年內,修漏金額最高可達三十萬元的漏水保固服務。

但要注意的是,屋齡30年以上或結構脆弱的中古屋、其他住戶或上層鄰居所造成的滲漏、買方自行改建裝潢,以及因水災、地震等不可抗力之天災地變所引起的漏水問題,則不在保固範圍內。
【網路地產王/洪倩宜/綜合】2010/06/18


分類:裝修風水 標籤:中古屋, 漏水屋, 瑕疵擔保, 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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