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房屋信託移轉予受託人應否課徵營業稅?

將房屋信託移轉予受託人應否課徵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將房屋信託移轉予受託人應否課徵營業稅?不動產資產信託屬買賣性質,信託之土地、房屋於信託終止後毋須返還,其移轉信託財產與受託機構時,是否仍視為銷售行為課徵營業稅?

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因信託行為成立,信託財產於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不適用有關視為銷售之規定

惟此係就形式上所有權栘轉之信託行為所定之規範,如委託人將信託財產移轉予受託機構,而該信託行為於成立之時,即以實質移轉所有權為目的,並以取得現金、第三順位受益證券為代價,則此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銷售貨物行為,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又同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銷售土地免徵營業稅,故依法可僅就移轉房屋部分課徵營業稅。
訊息來源: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