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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4月24日 由 蔣小姐

買賣屋協議解約 服務費須照付

房仲業者指出,近日成屋買賣簽約反悔案件有略為增加的現象,提醒所有購屋民眾,一旦完成買賣簽約,縱使事後買賣方協議解約,服務費仍必須照付。

21世紀不動產法務經理邱創智表示,有許多民眾在房屋出售後才後悔價格賣得太低,也有許多民眾在購屋後才發覺自己的貸款能力不足,或簽約後才因為家人不喜歡而反悔,進而要求仲介退還服務費。

邱創智指出,部分購屋民眾誤認房屋買賣為直到完全交屋後,不動產經紀業者才算完成一筆交易,才需要付服務報酬給不動產經紀業者,但法律上卻非如此。

事實上,不動產經紀業者的法律性質為居間,核心行為是報告訂約機會或訂約媒介,一旦仲介促使雙方買賣成交或簽訂買賣契約,就可以請求給付服務報酬,而後續完稅、貸款、過戶,乃至於交屋等,均屬買賣雙方為了履行自己對已簽訂的買賣契約,而對他方所負的履行行為而已。

因此,房仲業者提醒民眾,在購屋前、售屋前、乃至於簽訂買賣契約前,務必要再三思量自己能接受售價、及自己的經濟能力等條件,避免簽約後後悔,否則,鬧上法院耗時又傷財。
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2010年4月24日電


分類:房市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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