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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4月17日 由 蔣小姐

房屋新增改建或變更使用,均按月計課房屋稅!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屋頂搭建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的棚架,係屬可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應併同房屋核課房屋稅。

但未設有門窗、牆壁的屋頂棚架,除供遮陽防雨外,所能增加房屋使用價值非常有限,為減輕民眾負擔,類此簡陋的棚架免予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也指出,除了屋頂棚架外,大樓所設天井於頂層加蓋,如係供防雨或僅供大樓出入通道使用,而未作其他用途使用,依法也免予課徵房屋稅。如果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86969。
【台中市政府/新聞處】2010-4-17


分類:房市新聞 標籤: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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