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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4月02日 由 蔣小姐

房屋土地分屬兄弟所有,地價稅不能按自用住宅稅率核課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須土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且地上房屋係屬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才可以享受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如:王先生所有本市北屯區松茂段土地,向稅務局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經查明有本人設立戶籍,且無出租、營業情形,但因土地上之房屋為其哥哥(即旁系親屬)所有,依規定無法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可撥打稅務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或0800-086969將有專人為您提供熱誠、貼心服務。
【台中市政府/新聞處】2010/04/02


分類:房市新聞 標籤:地價稅, 自用住宅優惠, 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自用住宅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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