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共有人欠稅‧不影響移轉持分

房屋共有人欠稅‧不影響移轉持分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昨(十五)日表示,持分共有房屋之共有人,如已申請分單繳納房屋稅,無欠稅之共有人申請移轉其持分時,地方稅務局僅對移轉的持分部分,依房屋稅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查詢是否仍有欠稅,其他共有人之欠稅並不影響無欠稅共有人持分之移轉。

地方稅務局指出,甲乙丙三人共有原已申請分單繳納房屋稅之房屋一棟(持分各三分之一),經查該屋九十八年房屋稅稅額共計一萬五千元且甲已繳清其持分之應納稅額(五千元),若甲欲移轉其持分(三分之一)予丁,應就其持分部份辦理欠稅查欠後,即可申請;縱使該屋其他共有人乙、丙之欠稅(一萬元)尚未繳納,仍不影響甲移轉予第三人。

依據房屋稅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持分共有房屋如已申請分單繳納房屋稅,房屋共有人之一因買賣或繼承欲辦理持分移轉,於繳清其持分之應納稅額無欠稅後即可申請。
【台灣新生報/記者方一成/彰化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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