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耕都市公設未完竣免地價稅

自耕都市公設未完竣免地價稅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財政部於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核釋,配合農地管理由「管地又管人」政策改變為「管地不管人」,土地稅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稱「自耕農地」,以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耕作即可,不再限制土地所有權人之身分。

該局進一步表示,土地稅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稱「自耕農地」之認定,因農業政策關係,於上述核釋前,僅限所有權人為自然人或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配合農地管理改變,不再限制土地所有權人身分,只要符合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耕作的「自耕農地」,在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或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徵收田賦(目前停徵)。
【記者陳秋香/高縣報導】 更新日期:2010/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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