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讓您的權利睡著了 簽約該有的權利

別讓您的權利睡著了 簽約該有的權利

消保會日前公佈二○○九年消費爭議統計,其中購屋糾紛件數依然排名前五大,且調解成功比例僅百分之四十一‧○四,是消保會近年來調解率較低的類別之一。買屋牽涉金額龐大且內容較繁複,想避免購屋糾紛,在簽約前一定得逐條審閱合約,加倍謹慎。

掌握合約審閱期

購屋契約厚厚一整本,對法規不熟稔的一般消費者,通常無法在短時間內了解合約內容,因此合約審閱期顯得格外重要。依消費者保護法十一條之一,以及內政部編定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規定,預售屋買賣契約審閱期不得低於五天,因此若消費者在帶回合約後五天內,對條文內容有疑慮,決定不買了,照理訂金應可全數取回。

但是部份銷售人員,為了減少退訂的機會發生,會在合約最後加上「本人已充分瞭解契約內容,無須攜回審閱」,並讓買方簽名表示同意,讓消費者主動放棄合約審閱期,但此條文已經與定型化契約內容牴觸,若消費者在收到合約的五日內向賣方提出退訂要求受阻,多半還是可在向消保會提出申訴後,獲得勝訴。

定型化契約之外

民眾將合約攜回後,除了對照行政院消保會公佈之定型化契約內容外,合約中一切加註條文或是以手寫填入的內容,都是可以商討也需格外細讀的;例如買賣房屋時的代書費分攤比例、交屋款比例、預售屋完工面積誤差找補比例…等(二○一○年五月一日起,預售屋完工面積不足賣方均應全部找補),都可以在簽約前與賣方討價還價一番,並非一定得依照賣方或仲介人員先行加註在合約中的內容簽訂。另外,賣方或仲介答應您的任何事項,口說無憑,請務必載明加註於合約中。

屋主在委託仲介賣屋時,仲介一般會建議賣方在合約的最後,加註「以現況交屋」,此條文需由買賣雙方簽名認可,表示買方同意以契約簽訂時房屋的現況來交屋(包含如瓦斯管線的使用、公設、水電力、門窗…等),但賣方仍需為不動產說明書中的「現況說明書」負責,若是為海砂屋、輻射屋或兇宅等重大瑕疵,賣方還是有處理的義務。

賣方廣告的義務

依內政部編定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應記載事項規定「賣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本預售屋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之建材設備表、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契約之一部分」,因此在簽約前,建議您可將報紙廣告、戶外看板、建案宣傳單甚至電視廣告等內容備份,另外樣品屋中看到的建材也可要求建商提供品牌及型號。

如果預售屋合約上出現「附件以外之廣告、宣傳及說明等文件或圖說僅供參考之用,買賣雙方同意不視為本約之一部份。」的條文,應請塗銷。

買賣房屋常常是人們一生中金額最大的一筆交易,該擁有的權利請切勿輕易放棄。
住展房屋網提供   文/黃美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