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因不景氣,除供自用房屋外,許多屬投資性質的房屋,在出租不易情況下,閒置未使用情形十分普遍,但即使房屋空置未使用,按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仍須按期課徵房屋稅。
台中市稅務局指出,空置房屋其使用執照用途記載如為供住家使用者,即應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若記載為供非住家使用者,一律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惟事後如實際供住家使用者,仍可向地方稅務局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房屋如有變更使用情形,應儘早在每月15日以前辦理申請變更,經稅務局派員實地勘查後,符合條件者,當月就可適用變更後稅率,若在16日以後才申請變更,就要從下一個月才能適用新稅率。
【經濟日報╱記者宋健生/台中報導】2010/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