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廣告不實 須賠償消費者損失

建商廣告不實 須賠償消費者損失

「以高規格譜寫高級別墅的永恆價值」、「彰顯品味的講究別墅」、「優質、優雅閒適的二千二百坪美式極簡別墅園區」、「採用公認最耐用最紮實防水工法的屋頂防水工程」…當你看到售屋廣告上的這些宣傳字樣,你心動了嗎?但你要小心上當,因為這只是建商的廣告而已,實際上完全不是這麼回事。

元邦建設開發公司五年前在桃園中壢推出「櫻木花道」社區之建案,廣告上宣稱「以當代極簡美學建築經典為藍本」、「每一個建築細節極為講究的『典藏級』別墅」、並將樣品屋的照片拍得美輪美奐,呂姓女子看了廣告為之心動,以四百三十五萬元購買了一間房子,在付清款項後才發現新家有漏水等多項問題,且化糞池竟然未裝設鼓風機,導致臭味四散,呂女與建商交涉沒有結果,憤而告上法院。

看了廣告心動購屋   :  建商則反駁,呂女反應房子有瑕疵後,雙方就房屋之瑕疵及修復費用等事,以折讓減價五萬八千五百元達成和解,九十五年四月並已辦理交屋,呂女不能再依廣告資料為依據,要求建商負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請求損害賠償。

但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折讓協議書之內容,主要是建商補貼呂女利息及房租,並未聲明係針對房屋瑕疵所為之和解,況且房子交屋時有許多瑕疵未經檢查將無法發現,更有許多瑕疵非經一段時間之使用亦無法發覺(如漏水、結構之偷工減料),尚難認為呂女有拋棄系爭房屋其他瑕疵擔保請求權之意思。

法院請台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發現「櫻木花道」社區之建案外牆施作並沒有特別做防水處理,房屋有部分漏水痕跡;水塔屋頂排水不易,現場有多處積水;客廳及廚房未裝設磁簧感應開關;浴室內未設防水插座;排水系統產生大量噪音;房屋化糞池未裝鼓風機,導致臭味四散等。

建商確保廣告真實   :  法院指出,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元邦建設的建築品質竟低落如此,甫興建完成即有多處漏水之情形,實與其廣告文宣號稱典藏級、講究品味、優質別墅相距甚遠;又故意裝置與廣告明示品質不符之物品,欺瞞消費者,其惡性非輕,判決元邦建設應賠償呂女共一百二十一萬八百元。
「住展房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