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署:土地稅法第22條第2項不再限制土地所有權人之身分

賦稅署:土地稅法第22條第2項不再限制土地所有權人之身分

財政部近日核釋:配合農地管理由「管地又管人」政策改變為「管地不管人」,土地稅法第22條第2項所稱「自耕農地」以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耕作即可,不再限制土地所有權人之身分。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89年修正農業發展條例,農地管理政策已由原「農地農有、農地農用」調整為「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以發展規模經濟,且該條例92年2月7日修正時,將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但書第1款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之都市土地,排除於「耕地」之範圍,致原屬自然人始能取得之是類土地,已放寬非屬自然人亦能取得。則財政部前函釋同條項第2、3款規定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或依法限制建築之都市土地,仍作農業使用者,以自然人或農業企業法人自行耕作,始得課徵田賦之規定,有配合修正之必要,經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內政部意見後,爰發布解釋令,規定土地稅法第22條(同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第2項所稱「自耕農地」,以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耕作即可,以符現行農業政策。
(中央社訊息服務)訊息來源:賦稅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