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將從寬認定「一生一屋」無限次換屋按10%土地增值稅率課稅的優惠規定,民眾若採先購後售方式換屋,只要一年內將名下原持有的舊屋出售,即可適用低稅率課稅。
「一生一屋」的低稅率換屋優惠,原本只限本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名下僅有一屋的「單屋族」,財政部經考量民眾購屋型態包括先購後售,為避免因為先購入新屋,後出售舊屋,導致名下不再只有一屋,影響其適用一生一屋的低稅率優惠,因此決定修改土地稅法施行細則,並放寬適用優惠稅率的認定原則。
舉例來說,甲與太太、二名未成年子女名下只有台北市汐止的一棟自用住宅,由於子女就學因素,甲決定搬到台北市區並買下台北中正區附近的一棟新屋。依據財政部的新規定,甲只要在買下的中正區新屋辦妥移轉登記後一年內,將汐止的舊屋出售,保持名下仍僅有一屋的狀況,出售舊屋時即可申請按「一生一屋」10%低稅率課稅。財政部強調,這項變通規定只限先購後售的土地所有權人是同一人才可適用。
「一生一屋」無限次換屋均享10%優惠稅率的政策,已自今(99)年起實施。財部修改土地稅法施行細則放寬一生一屋認定條件,還需經行政院核定通過,因此民眾若採先購後售自用住宅方式換屋,在施行細則未通過前,暫無法享有10%低稅率優惠,但財部將會考慮日後對符合資格者退稅。
一生一屋‧先購後售也適用
今年起自用住宅適用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10%,新增「一生一屋」規定,財政部昨天公告修正「土地稅法施行細則」,明訂「先購後售」也可適用,只要在購買新屋後一年內出售舊屋即可;不過,若藉信託方式移轉所有權,則不能適用。
自用住宅適用土增稅優惠稅率10%,原本只限「一生一次」,但立法院去年底修正通過「土地稅法」,今年起申報案件可適用「一生一屋」規定,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只有一處房屋,只要符合持有及設籍滿六年、出售前五年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等條件,不論換屋幾次,都可適10%優惠稅率。
配合「土地稅法」修正,財政部昨天公告修正「土地稅法施行細則」,除了「先售後購」可適用「一生一屋」之外,先購買新屋後,再出售原有房屋,於出售舊屋時雖擁有二處房屋,但仍視為僅有一處房屋,只要在新屋完成移轉登記後一年內,出售原有房屋,仍可適用「一生一屋」。另外,為了避免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擁有二間以上自用住宅,卻藉由信託方式移轉所有權,以規避「名下只有一處房屋」的規定,財政部也明訂,所謂「無自用住宅以外房屋」,應包括信託移轉的房屋。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 自由時報/記者鄭琪芳 2010/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