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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31日 由 蔣小姐

自住用地優惠稅率‧限辦竣戶籍登記者

稅法為了減輕自用房地納稅負擔,給予自用住宅用地申請者,享受二%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權利,但是,僅限「辦竣戶籍登記」作為認定的條件之一,稅捐局指出,如果納稅人戶籍遷移,記得要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任何一人,繼續設籍於該地,才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有一些納稅人為了小孩就學、申請社會救助等因素而變更戶籍,里長可以證明他們實際居住於該地,他們可否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基隆市稅捐局說明,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土地所有權人,或他的配偶、直系親屬,必須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二、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三、地上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由此可知,雖然,有居住的事實存在,但是,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未辦妥戶籍登記,是不符合優惠稅率要件的。

稅捐局進一步表示,為了維護納稅人權利,每年不定期利用廣播電台、租稅教育、發布新聞稿,以及在核准自用住宅用地的公文內,都會提醒民眾特別注意。

【台灣新生報/記者簡麗春/基隆報導】


分類:房產景氣 趨勢分析, 房貸契約 利率理財 標籤:地價稅, 自用住宅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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