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小百科(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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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空地不能免徵地價稅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可以免徵地價稅,但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係建築基地的一部分,不得免徵地價稅。
該處指出,為了管制土地使用的強度與密度,建築法令有建蔽率、容積率的規定,其中建蔽率是規定基地面積與建築面積的比率關係,目的在維持建築基地內一定比率的空地面積,該空地稱為法定空地。亦即每一塊建築基地都要留設法定空地,不過留設的位置可由建屋者自行選擇。留設法定空地是基於維護居住環境的品質,使建築物便於日照、通風、採光及防火等目的考量。
常有民眾質疑,供公眾通行之騎樓用地可免徵地價稅,為何法定空地不得免徵?該處表示,騎樓用地設置目的,純係為提供公眾通行,在建築法上不計入建蔽容積,而且法定騎樓都是設置在商業區或住宅區的重要幹道兩旁,以便利公眾通行,如私自占用還可依法取締,可說是無償供公共使用,因此可以免徵地價稅

而法定空地的留設,純係為了維護優良的居住品質與環境空間,除可計入建蔽率外,對居民而言有潛藏的相對利益,因此,法定空地應依法課徵地價稅。
稅捐處特別叮嚀:如有其他任何稅務疑問請撥總機(03)8226121轉182-188將竭誠為您服務

繼承取得不動產免徵契稅

近來常有民眾詢問,因繼承或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已依遺產稅法之規定申報繳納遺產稅,應否再報繳契稅?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契稅條例第2條明文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反之,如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並非透過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等六種方式者,即非屬稅契稅範圍。
繼承或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自非屬契稅課稅對象,且其遺產已依遺產稅法規定課徵遺產稅,為免同一移轉財產行為重複課稅,應免再報繳契稅。

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仍應辦理房屋稅設籍

臺中市稅捐處表示,房屋稅係以附屬於土地之各種房屋,以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基於實質課稅原則,無照違章建築或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亦屬房屋稅課徵範圍,應依規定向稽徵機關辦理設籍。
該處進一步說明,為符合便民要求,房屋所有權人只要出具切結書敘明房屋權利來源,並承諾如有不實或發生糾紛時,願負法律責任,及如遭受取締依法拆除時,絕不以任何理由主張法外權利等,即可受理。

自行搭建簡陋鋼鐵架房屋仍應課徵房屋稅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一般民眾常在自有閒置的土地上搭建簡陋鋼鐵架房屋,作為堆放雜物或停放車輛使用。
當所搭建之鋼鐵架房屋經稽徵機關清查查獲時,將依法課徵房屋稅,往往引起民眾不服,認為僅係簡單之搭建,為何要核課房屋稅?  該局指出,房屋稅係以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
而房屋定義是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因此,凡建築材料固著於地上之構造物,供人居住、遊憩、工作、儲藏之場所,都是屬於建築物範圍,鋼鐵搭建之房屋亦無例外,仍屬課徵對象,自應依法課徵房屋稅

地房屋所有權人非直系親屬關係 地價稅不能享自用優惠 

有民眾來電詢問父親所有土地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財產分配時將土地登記為哥哥名義,地上房屋則登記為弟弟名義所有,仍供父母設籍居住,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地價稅為何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土地;另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以其土地上的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因此土地及地上房屋分別登記為哥哥及弟弟所有,房屋雖供父母設籍居住,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但由於兄弟屬旁系血親非屬直系親屬,不符上開規定,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房屋之騎樓設攤營業使用應課徵房屋稅

房屋之騎樓如僅供公眾通行,未作任何使用,該部分可以免徵房屋稅。但騎樓全部或部分供營業使用,雖於營業外時間仍供公眾通行,因其供設攤營業使用部分非供公共使用,所以不能免徵房屋稅。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幾年來騎樓擺設攤販供營業使用情形有增加趨勢,該局特別呼籲,如房屋騎樓有上述情形,應主動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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