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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14日 由 蔣小姐

土地買賣未登記即轉售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買賣土地,沒辦妥權利移轉登記,即再行出售,等接到稅務局罰鍰裁處書時,才知道原來土地買賣未辦妥權利移轉登記,就再轉售他人,會遭受罰鍰處分。

該局舉例說明,老陳於98年5月30日訂定土地買賣契約,向張三購買土地一筆,未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土地亦未登記過戶老陳名下,即又於98年6月10日與李四簽訂土地買賣私契,將前開土地賣給李四,其後老陳並以張三為賣方,李四為買方,訂立公契,並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宗地公告現值為新台幣128萬3300元),則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2項規定,老陳買賣土地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即再行出售,應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2%之罰鍰2萬5666元。

該局提醒民眾,買賣土地時要確實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於辦妥權利移轉登記後,才可再行出售,以免因違反土地稅法規定遭受罰鍰處分,而得不償失。

【台灣新生報/記者陳秋香/高縣報導】


分類:房市新聞 標籤:土地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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