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放款之保證人制度應修法

銀行放款之保證人制度應修法

銀行雨天收傘的行徑總是招來輿論不平,日前發生一件銀行要求11歲孩童為房貸借款保證人,甚至加以追討的事件,讓人匪夷所思。

購屋民眾向銀行貸款時,銀行大多會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以增加債信;若還不出款,往往先選擇查扣最容易取得的連帶保證人薪水或財產。由於連帶保證人責任重,民眾多半找至親擔任,也因此產生前述離譜案例。

十一歲的孩童,銀行竟要求他做父親房貸借款保證人,並於父親無力還款後向他追債。此案雖經法院判決契約無效,但民意代表認為,銀行鑽法律漏洞吃定連帶保證人的案例不勝枚舉,應修法約束。

案例還包括一名退休校長,被開工廠的弟弟找去當連帶保證人,弟弟經營不善、銀行追債追到他頭上,以致六百多萬退休金全泡湯。

還有一名文化大學林姓教授幫弟弟做房貸連帶保證人,弟弟過世後家屬無力負擔房貸,他的部分薪資即被銀行查扣抵債;她以前一名員工,不過是擔任友人四十幾萬元車貸保證人,銀行追債不說,信用也因此被破壞,連小孩助學貸款都無法貸到。

住展房屋網總監陳韻如表示,銀行放款時,目前大多以個人條件為優先審核,也就是說,如果借款人條件不佳,或是借款金額偏高,銀行就會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銀行法雖已訂有「銀行若已取得足額擔保,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等規定,但卻不夠嚴謹,更重要的是沒訂罰則,以至銀行鑽漏洞,違法要求借款人須提供連帶保證人,對消費者頗為不利。

陳韻如建議,保證人制度大多是為保障銀行債權,銀行放款時應謹慎審核貸款人條件、放款成數及擔保品市價等;如果前置審核作業不嚴格,卻為了房貸業績勉強放款,然後再以要求保證人來擔保債權,這種作法似乎有點本末倒置,才會增加許多社會糾紛。

新聞提供:住展房屋網www.myhousing.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