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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04日 由 蔣小姐

稅務問答/無償出借房屋‧免稅有三要

台中市吳老先生問:房屋無償出借他人應符合什麼條件?//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答覆:房屋無償出借給他人,須符合以下三條件才不會被課徵租賃所得:

1、借住的人只能作自用住宅,萬一借住人拿借住的房屋作營利事業的營業場所,或作為醫師、律師等執行業務者的業務場所。

2、雙方要訂立無償借用契約。

3、訂定無償借用契約後,要有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到法院辦理公證。

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如果房屋是無償借給直系親屬居住或無償供本人、配偶、直系親屬設立獨資商號或個人執行業務場所,依規定可以免提示無償借用證明,也不會被設算租賃所得。

新聞來源【http://blog.xuite.net/bigu88/blog】


分類:房市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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