嬰兒出生取名字姓氏固然重要,但依時代慢慢進步,幼兒就得一定要從父姓嗎?其實過去幾年前就有幾次的修法,打破了過往尊父姓的制度,達到姓氏自主與自由選擇的目的!那法律詳細情形如何,就讓我們一起來了解!
小朋友只能從父姓嗎?
民國96年 5 月我國民法親屬編修正第 1059 條有關子女姓氏的規定:子女不再「以從父姓為原則」,改由父母雙方書面約定。99年4月再次通過修法,讓成年人得以自主改姓,無需經過父母同意;
未成年子女若無法獲得父母雙方同意,則由法院依照「子女利益」(不再是「不利影響」)裁定准否改姓。許多爭取改姓的民眾以及單親家庭都因修正後的條文受利。
至此,民法第1059條子女姓氏的修法打破了過往尊崇父姓的歧視性制度,在制度上達到姓氏自主與自由選擇的目的。
一、 小孩出生只能從父姓嗎?
小孩於出生登記後、未成年前,想要改姓時,該怎麼做?
離婚後擁有監護權的一方,就能幫小孩更改姓氏?
(一)依民法第1059條第1項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也就是說,小孩跟誰的姓,是由父母雙方以書面約定即可,若約定不成,可在戶政事務所以抽籤決定。
(二)依民法第1059條規定,未成年的小孩若要改姓,需要父母雙方同意,以書面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如果沒有辦法取得父母雙方書面同意改姓,那麼可以請求法院以裁判變更子女姓氏。
(三)離婚後即使擁有小孩子的監護權,更改姓氏還是需要父母雙方書面簽字同意,或者法院因父母之一方或子女的請求,以裁判變更姓氏。
二、 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不需父母雙方同意,由其中一方或子女請求法院變更子女的姓氏?
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有下列四種情況其中一種時,為了子女的利益,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可以請求法院變更子女的姓氏:
(一) 父母離婚
(二) 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
(三) 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
(四) 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所謂「為子女的利益」,除了須向法院說明想讓孩子變更姓氏的一些背景事實外,還要站在孩子的立場來考量,讓法官了解孩子變更姓氏是一個更好的選擇,這樣可以增加成功的機率。
請求法院變更子女之姓氏,既然是為了子女之利益,就要以有利於子女為出發點,應避免於請求時一再述說父親或母親本身的需求,或過往的糾紛,如果法官在案件中只看到父母的需求,而看不出子女的利益在何處,則聲請遭駁回的可能性就會增加。
舉例來說:
如果單純講述孩子的父親未給付小孩的扶養費用,則可更進一步陳述父親都沒來探視孩子,對孩子不聞不問,也從未致電詢問孩子的狀況,所以孩子對父姓並無認同感,因為父親從未參與孩子的生活,則法官較能理解子女改姓的需求。
子女本身的意願也是相當重要的,如果孩子本身對母姓或母系家族有很高的認同感,這也是法官考量的一個重點。但實務上,法院會請社工對孩子進行訪視,以訪視報告作為判斷有無必要變更姓氏的標準之一。
媽媽育兒百科發表。圖片來源:來自圖庫pixabay
本文由 天秤座法律網 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