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年快到了,各大百貨及網路業者紛紛推出福袋搶人氣,但如果是網路業者推出福袋可要小心!福袋消費糾紛多,消保會認為只要業者推出福袋所有獎項、名稱、單價和數量通通都得標清楚,民眾如果買到過期或瑕疵貨也可要求退換貨!
福袋糾紛爭議
因福袋是由企業經營者將一件以上商品或商品之兌換券加以包裹販售,使得消費者無法於購買前與購買當時確定其內容物,消費爭議便層出不窮,例如:福袋的內容物品質不良、數量短少亦或是業者所宣稱物超所值但產品價值卻低於福袋購買價等等。
實際案例新聞
例如之前新聞報導,王小姐去年在成衣網站買福袋,覺得福袋內褲子尺寸不合,要求換貨,但王小姐收到新的福袋還是不滿意,要求退貨,遭到業者拒絕。
王小姐氣得上網罵業者惡劣、詐騙,還告業者詐欺,業者反對王小姐提起刑事誣告罪;民事部分則以王小姐向警局報案及網路上張貼留言的行為乃侵權行為,據此起訴請求王小姐賠償200萬元。
王小姐刑事誣告罪部分獲得不起訴處分,民事部分法官認為業者換貨時,福袋內容物的確和一開始承諾王小姐的不一樣,所以王小姐並無虛構事實;
又王小姐在業者留言板張貼留言「賣場騙了」、「惡劣」等語,乃王小姐對於福袋商品退貨還款爭議,所為個人主觀意見的表達,用語或有不適當之處,但基於言論自由之保障,尚難認有何侵權行為之不法,而判決業者敗訴,王小姐無須賠償200萬元。
零售業販售福袋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消保會認為只要業者推出福袋所有獎項、名稱、單價和數量通通都得標清楚,民眾如果買到過期或瑕疵貨也可要求退換貨,販售福袋過程應當全程公開,否則可能受罰10萬元罰鍰。
為了解決此種消費問題,經濟部已於民國102年2月7日公告「零售業販售福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要求業者明定福袋價值與內容物,避免消費爭議。
其內容即規定福袋所應記載及不得記載的事項,企業經營者必須提供福袋內容資訊,例如:機率商品之名稱、品牌、規格及購得之機率等,不能用廣告僅供參考等字樣來混淆消費者。
除此之外,企業經營者有義務提供瑕疵品退換貨方式,不能記載瑕疵擔保責任之排除或限制規定,如果有違反前開規定的情況發生,消費者可以向消保官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倘福袋商品有瑕疵或過期的情形,業者應全面接受民眾退換福袋。
本件該王小姐因購買福袋而有褲子不合尺寸,要求該網路業者換貨時遭到拒絕,業者拒絕退換貨已經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若遇此類消費糾紛,民眾可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44條之規定,向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保護官為申訴。
若仍未獲得妥善處理,則可至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以期能快速解決紛爭,避免訴訟程序上之訟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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