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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住宿訂金法律常識

旅遊,對國人來說,已經不是奢侈行為,而是抒發工作、生活壓力的必要活動,當吾人對旅館業者或民宿業者預付訂房訂金後

旅遊,對國人來說,已經不是奢侈行為,而是抒發工作、生活壓力的必要活動,當吾人對旅館業者或民宿業者預付訂房訂金後,當事人若因故欲退訂時,業者是否應退還訂金?

以及應退還多少訂金?就此經常衍生許多消費糾紛。身為消費者,在法律上應具備哪些常識,以下茲簡要說明相關規定。

保障住宿消費者條例!

為了保障欲享受住宿服務之消費者,交通部曾於99年1月13日以交路字第0990000402號函頒布「旅館業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依照這兩份定型化契約範本中的第6條!

業者收取訂金有無上限?

不論是旅館業者或是民宿業者,在收取訂金時皆不得超過約定首日房價之30%。針對此點,國內不少慣於收取首日房價之50%作為訂金之民宿業者表示反彈,

因為民宿業者之營業規模無法與大型旅館相比,若硬性將訂金上限訂在30%,多數民宿業者表示會有經營上的困難。

依法論法:如果業者與旅客約定收取訂金超過首日房價之30%時,該約定將為無效(參見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2項)。

有法定退費標準嗎?

消費者因故退房,十分常見,例如因為颱風因素、因為臨時緊急事件等,都有可能,在退房後,消費者最關心的事情則莫過於退費事宜。

依據「旅館業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第6條規定,我國政府設有一定之退費標準。

解約退費標準詳細

消費者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14日前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已付定金100%;

消費者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10至13日前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已付定金70%;

消費者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7至9日前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已付定金50%;

消費者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4至6日前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已付定金40%;

消費者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2至3日前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已付定金30%;

消費者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1日前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已付定金20%;

消費者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怠於通知者,則業者得不退還消費者已付全部定金。

由上述內容可知,消費者愈早通知業者退房,就可拿回愈高成數的定金,而且消費者只要至遲在前一天退房,就至少可以拿回20%之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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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些民宿業者不退還定金或只願意退還少許定金之行為,顯然已違反定型化契約範本,而此種約定應為無效(參見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2項)。

「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

由於暑假旺季來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為保障訂房消費者權益,通過「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

並將請交通部於近期發布實施,除了前述兩份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已提及之內容外,本草案尚有以下重要內容:

(一)業者揭露住房消費資訊之義務:

當消費者安排旅遊假期先行預定所住宿之房間,如係小木屋,其究竟是分層出租或整棟出租?又例如消費者若可自行攜帶盥洗用品,其房價費用是否有優惠?

飯店內大廳抑或所住宿之客房是否免費提供網路服務?以及是否免費提供早餐、中餐或晚餐?以及總房價之付款方式等,在都屬於消費者決定訂房前之重要的消費資訊。

若業者揭露不完整容易造成消費糾紛,因此本草案特別要求業者應將房價總金額(含稅及服務費)、付款方式、房價是否包含餐點、房間內是否提供空調設備、盥洗用具、網路服務以及是否有接送服務等資訊完整揭露。

(二)業者之違約責任與雙方之入住通知

為解決當消費者完成訂房手續,並收到業者回傳訂房成功之訊息後,卻接到業者電話告知無法接受訂房之問題;

或消費者於預定入住日到達目的地時,卻遭致業者回應無訂房紀錄或住房客滿無法提供房間之情形,本草案規定此時業者應加倍賠償消費者所繳訂金(若業者具有過失則賠償消費者所繳訂金之1倍;

若業者具有故意則賠償消費者所繳訂金之3倍)。此外,若業者以訂房無需收受訂金之行銷方式招攬消費者入住,但卻發生前述無法提供房間之情形,為避免此種類似惡意競爭之經營型態,此時之賠償金額即以總房價計算。

本文由 天秤座法律網 授權轉載

媽媽育兒百科發表。圖片來源:來自圖庫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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