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有「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有「契約審閱權

當你買賣房屋時,建商或房屋仲介公司都會拿出一張定型化契約要你簽字,在簽字之前,你有權利要求審閱契約的條款,而且「不動產買賣契約審閱權」的時間至少在三天以上;如果你已經充分了解契約的內容,為了節省交易時間,你當然也可以自願放棄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有「契約審閱權」,這是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目的在避免消費者在匆忙下簽字而受到契約中不公平條款的傷害;一般的定型化契約審閱權在三十天以內,而不動產買賣契約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以上。倘若建商或房屋仲介任意剝奪你的契約審閱權利,那麼你可以因為你沒有時間審閱契約中的某些條款,主張這些條款不能成為契約的內容。

避免消費者受到傷害 一名劉姓女子委託永慶房屋仲介代售她在內湖的一棟房子,後來她反悔,竟以永慶房屋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沒給她時間去審閱契約的內容,向法院提告要求與永慶房屋仲介解約。

永慶房屋則反駁,在雙方的委託銷售契約書中載明「委託人(劉女)已充分了解契約內容及其附件無誤,並自願放棄三日以上審閱權利。」在條款後面還有劉女的親自簽名,現在怎麼可以耍賴說沒給她時間審閱契約。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消保法規定「消費者有三十天以內的契約審閱權」,這裡所指的「三十天」並不是說一定要給消費者三十天的審閱期間,如果消費者已經了解契約內容,為了節省雙方時間,爭取交易機會,當然可以自願縮短時間或是放棄契約審閱權。

可自願放棄審閱權利 高院指出,永慶房屋並沒有妨害劉女事先審閱契約的行為,劉女也看過契約充分了解內容後才簽名,並在「自願放棄審閱權利」條款 後面簽字,判決劉女敗訴。

這件案例告訴我們,當你在不動產買賣契約上簽名之前,你有權利要求建商或房屋仲介讓你把契約帶回家慢慢看個幾天 (依內政部的規定,不動產買賣契約審閱時間至少在三天以上),如果你已看過契約並在「自願放棄審閱權利」條款 後面簽字,事後就不能再主張建商或房屋仲介剝奪你的契約審閱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