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屋不賺反賠? 報稅可列舉扣除!

賣屋不賺反賠? 報稅可列舉扣除!

景氣不好,很多人會賣屋套現,正常的買賣交易,通常是賣方賣得的售屋價金,會大於當初取得時之價格,如果屋主是以低於當初取得的價位賠售時,則依據所得稅法規定,財產交易損失可扣抵當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 而這種「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節稅法,適用對象僅為賣方。

賣屋賠本報稅 可分三年所得扣除

如果房子賠錢賣出,將買賣契約書、各項稅費與規費收據、收付款記錄證明等文件附上,可以「財產交易損失」,扣抵當年度或往後三年「財產交易所得」,以出售金額為400萬為例,加上成本及費用,如果取得金額少於500萬,則適用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 而「取得成本」是指取得房屋一切必要費用,包括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仲介費等;「移轉費用」則包括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及搬運費等。

中信房屋副總經理劉天仁提醒,如果當年度不夠扣抵,可以之後三年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但賣方必須提出售屋的實際價格減去當初取得該屋之成本及移轉費用,計算出的財產交易所得較低,並能提供如前次及本次買賣契約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賣屋有賺者 可享「重購自用住宅扣抵」

至於賣屋有賺者,如果賣屋兩年內再買房子,重購房價高於出售房價且符合自用住宅條件,就可享「重購自用住宅扣抵」,附上買賣契約書及所有權狀影本等,申報扣抵之前已繳的財產交易所得稅額。

而納稅人出售房屋必須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如果未申報或已申報未提供證明文件,國稅局一律按「房屋評定現值」乘以所得標準,當成財產交易所得,台北市的課稅標準為29%,比六年前增加10個百分點;高雄市則是19%,至於其他省轄市則為13%、台北縣轄市為16%、鄉鎮則是8%。

以出售現值為100萬,如果報稅時拿不出實際的買賣資料,就必須以100萬元作為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的基礎,因此出售房屋的所得則為29萬元,這筆款項必須一起申報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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