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耐震結構把關未落實 監院糾正營建署

建物耐震結構把關未落實 監院糾正營建署

內政部營建署未確實督導地方政府落實「結構計算書」及「施工勘驗」等抽查,也未強力宣導民眾勿擅自變更梁柱等構造及對老舊建築物實施耐震補強;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未善盡督促地方政府落實技師「簽章」抽查等辦法。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推廣「耐震標章」績效不彰,3機關無視我國處於地震帶事實,未善盡職責,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2013年4月10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程仁宏、劉玉山提案,糾正內政部營建署、行政院工程會及內政部建研所。

建物結構耐震

建物結構及耐震在地震頻傳的台灣更顯重要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營建署為全國最高營建主管機關,負有督導地方政府建管業務職責,對地方政府監督不力,置身於狀況外,在缺乏監督下,至少7縣市未辦理建造執照「結構計算書」抽查;另有部分縣市僅檢視有無技師簽證,而未實質檢視結構設計內容與運算過程;

部分縣市執行抽查比率未達法規要求,部分抽查不合格者,也未將失職建築師、技師移送懲戒,致與全民息息相關之「建物耐震安全」缺乏妥適保障,營建署明顯失職。

二、營建署未能確實督導地方政府落實執行「施工勘驗」,勘驗比率僅18%,高達82%建築物配筋未經建管機關勘驗檢視,無法及時發現有無錯誤,須靠業者良心把關;

營建署頒訂「B14-2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申報表」格式,容許地方政府自由增減,致涉安全之「勘驗項目」,有遭遺漏、刪除之虞,均對耐震不利,營建署有怠職之失。

三、營建署未善盡督促地方政府落實抽查「B14-2建築物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是否屬實,又廢止可防杜弊端之「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差勤工作紀錄管制網路申報作業原則」,工程品質難以提升,安全難以確保。

四、營建署未能確實督導地方政府強力宣導民眾勿擅自變更基礎、樑柱、承重牆、樓地板、頂樓加蓋及對老舊建築物實施耐震補強,致部分民眾不知任意變更房屋結構危險性,及實施補強重要性,於取得執照後,擅自變更建物構造,或對老舊建築抗震能力置之不理,影響公共安全甚鉅,營建署對地方政府督導不力,顯有怠失。

五、工程會未督促地方政府落實專業技師「簽章」抽查及辦理專業技師「業務查核」,也未督促技師每3個月向地方政府申報「結構簽證紀錄」,致難以掌控技師執業品質,有怠職之失。

六、建研所推廣「耐震標章」績效不彰,營建署推廣「建築生產履歷」,行事被動消極,不符「公務人員服務守則」規範,實屬不當。

七、營建署未能督促地方政府開辦「耐震」相關在職訓練培訓課程,甚有11縣市連續2年,未開設任何土木建築在職訓練課程,致地方政府不易監督建築師、專業技師「監造簽證」、「結構簽證」是否正確,致全民防災安全必須仰賴建築師、專業技師良知良德,等同讓消費者與運氣「對賭」,該署怠忽職責,輕忽購屋消費者權益。【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

建物耐震結構把關未落實 監院糾正營建署

監察院調查發現,公部建築物取得「耐震標章」的比率竟遠低於私部門,公部門不僅對房屋耐震把關不力,營建署所推廣「建築生產履歷」也是被動消極。監院認為這是公部門的恥辱,11日通過糾正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研究所及工程會。

監委程仁宏、劉玉山提案指出,多數消費者窮盡一生血汗努力,只能購得1間安身立命的小家庭住宅,但國內建築市場卻存在著「1案建商」的現況(即建案僅推出1案,建物銷售完畢,公司就解散清算),光台北市就高達91家,劣幣驅逐良幣,還規避保固責任。

監院調查報告指出,在地震時,公有建築物要發揮指揮、消防等重要功能,耐震能力應優於民間建築,但調查卻發現,公部門建築物取得「耐震標章」僅36.3%,遠低於私部門的63.7%。【聯合報╱記者李順德/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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