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子女免稅額 夫妻分開算 事先規劃好節稅

贈與子女免稅額 夫妻分開算 事先規劃好節稅

夫妻贈與子女財物,免稅額均應單獨使用。財政部提醒,即使夫妻主張聯合財產制,或由金融機構聯名帳戶中贈與資金給他人,夫妻亦僅能各自享有其220萬元贈與免稅額,不能由其中1人代表贈與,要求免稅額合併按440萬元計算。

夫妻贈與子女 免稅額分開算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財政部指出,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是指「贈與人」1年之內贈送出去的金額,不論贈與對象及贈與次數的多寡,都是220萬元,超過部分要按10%繳納贈與稅。

贈與免稅額

父母贈與子女財物可運用的免稅額。

財政部說,夫妻間相互贈與財物不論金額多寡都不課贈與稅;但是,夫妻贈與財物給子女或其他第三人時,贈與免稅額可不能隨便合併運用。

舉例來說,A家庭中的父、母各自從自己的銀行帳戶匯款220 萬元至長子的銀行帳戶,A家長子擁有獲贈自父母總計440萬元資金,因父母贈與採取分別由各自帳戶匯款的方式,且全年合計都不超過各自的220萬元免稅額,A家庭的夫妻可以免繳贈與稅。

反之,B家庭則是先由父親的銀行帳戶匯款220萬元給妻子,再由妻子的銀行帳戶匯款440萬元給其子,B家庭的子女雖然也是獲得440萬元受贈資金,但因是由父親先贈與給母親,再由母親的帳戶合併匯款,總額超過妻子個人全年可以運用的免稅額220萬元,B家庭必須要繳22萬元贈與稅【(440萬元-220萬元)X10%】。

財政部指出,夫妻若要利用每年220萬元免稅額,最好事先做好規劃,並由各自名下的財物、資金中進行贈與,比較不易惹稅上身。【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子女新婚贈與 房產節稅好時機

一般父母在規畫財產移轉給下一代時,常會利用每年每人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的規定逐年辦理贈與,以達到移轉財產及節稅的目的。

過完農曆春節正值春暖花開的結婚好季節,國稅局提醒新人或準新人的父母們,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

國稅局舉例說明,王爸爸與王媽媽的大女兒今年結婚,王爸及王媽除可利用今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外,又可在女兒結婚登記日前後6個月內再各贈與100萬元,父母合計贈與640萬元做為女兒的嫁粧。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不限銀行存款,亦可贈與土地及房屋,其價值依贈與時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如父欲贈與其所有之土地及房屋給女兒,依前揭計算價值計300萬元,倘父該年度尚未有其他贈與,因父可申報為子女婚嫁「不計入贈與總額」100萬元,實則「贈與總額」為200萬元,顯然「贈與總額」未逾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所以不用繳納贈與稅。

在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和市價有明顯落差時,以贈與房地產的節稅效果較大,惟亦應注意計算土地、房屋移轉時,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之負擔。

國稅局在此提醒新人的父母們,子女無論在歲末或年初結婚,只要在子女結婚登記日前後6個月,父母親均可主張適用贈與子女婚嫁財物,子女在去年底結婚的父母們趕快算一算,如未逾6個月可儘速辦理贈與,贈與時父母設籍高雄市者,請檢附子女結婚登記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及贈與財物之相關資料,於贈與日後30日內至高雄國稅局總局或其分局、稽徵所辦理贈與稅申報。【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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