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屋者應行使「契約審閱權」保障權利

購屋者應行使「契約審閱權」保障權利

消費者委託仲介買賣房子,在簽約購屋之前,你享有「契約審閱權」,可以要求把契約帶回家「審閱」,依行政院消保會及公平會的規定,預售屋和新成屋的契約審閱時間至少為五天,中古屋則在三天以上。

「契約審閱權」是消費者的權利,但很多的購屋民眾卻忽略了自己的這項權利,事後再以沒看清楚契約為由反悔,平白惹出許多購屋糾紛;事實上,只要消費者行使「契約審閱權」,在審閱建商所提出的定型化契約時,先比較「官方版」的定型化契約範本與「建商版」的差別,就能夠充份保障自己的權利,避免購屋糾紛。

有些可不適用此一規定

要注意的是,消保法規定的契約審閱期,只有在「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才能適用,所謂企業經營者,在房地產市場上,是指建商及房仲公司而言,如果買賣雙方都是一般民眾,並不是以買賣房屋為事業,則不屬法律規範之「企業經營者」,不適用契約審閱期的規定。

房仲業者如果只是單純提供買賣契約範本,買賣雙方是否也有契約審閱權?通常,房屋仲介業者如與買賣雙方間分別簽訂委任契約,若為定型化契約,則該房仲業者自應各自給予買受人或出賣人契約合理審閱期。

但如果房仲業者只提供買賣契約範本供買賣雙方簽約用,房仲業者並非該不動產買賣契約之當事人,買賣雙方當事人也可以摒棄不用房仲業者提供的買賣契約範本,另行個別磋商契約內容,因房仲業者只是單純提供買賣契約範本,並非契約的當事人,那麼買賣雙方並無適用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的契約審閱期。

不能先收定再給契約

為落實購屋人於預售屋買賣簽約前充份審閱契約之權利,公平會曾決議︰建築投資商銷售預售屋時,如果要求客戶須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即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所規定顯失公平之行為。

過去有個案例,某建設銷售預售屋時,要求民眾必須先付定金才能看契約,經人檢舉,公平會派員喬裝顧客現場看屋後發現,銷售人員有要求民眾需付出一萬元到六十萬元不等定金,才能看契約,又未揭露各戶持分總表,顯已影響民眾購屋權益。

公平會認為,該建設此舉,造成民眾在交易資訊不充分情況下作成交易決定,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該建設科處三百萬元罰鍰。更多資料請上住展房屋網 http://www.myhousing.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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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審閱期

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都有契約之審閱期。

 

契約審閱權

消保法第11條之1規定,企業經營者須提供合理的契約審閱期,使消費者有足夠時間考慮是否訂定契約。另依目前公告之「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及「預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範本」,契約之審閱期間至少5日。

「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之審閱期至少3日、。但是業者常以「現場簽約就送獎品」、「今天不簽約就沒機會」、「不簽約就不能看契約」、「很多人想出價,不買就沒機會了」等行銷手段以買氣旺盛之氛圍,變相壓縮消費者的冷靜期。

另消費者於委託仲介業者出租、出售或承購房屋時,需與不動產經紀業者簽定「房屋委託租賃契約書」、「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議價委託書或「要約書」等,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會議通過規定,業者應給予至少3天之審閱期,倘若屋主在簽定契約書時,已充分明瞭該契約書內容,亦可不用經過審閱期。

惟不動產經紀業者所提供之定型化契約書,多在契約中記載「已確實攜回本契約書審閱3日以上無誤或是已詳閱並充分瞭解本契約書及附件內容,無須3日以上審閱期,本約簽訂後,確認即生契約效力無誤」等字樣,如部分消費者經考慮後悔簽訂契約,不動產經紀業者則聲稱契約中已簽訂該條文,而消費者則堅持業者未依規定提供契約審閱權,爭議因而發生。  來源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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