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2年內自用住宅 僅設籍不能免課稅奢侈稅

賣2年內自用住宅 僅設籍不能免課稅奢侈稅

臺南市善化區張先生來電詢問:本人出售持有不到2年之自住房屋,而有已成年子女於該處設籍,是否可排除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徵?

賣持有2年內自住宅 僅設籍不能免課稅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並由上述人員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可排除課稅,所以,若僅有已成年子女於該處設籍,則無法排除課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常誤以為只要所出售之房屋有供自己居住之事實即可免稅,但此情形並不符合辦竣戶籍登記之規定,所以仍應於規定期限內申報,以避免國稅局補稅處罰。【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稅務問答/查獲漏報奢侈稅 處分前補繳減罰

潮州王先生問:因銷售土地及房屋被國稅局查獲漏報「奢侈稅」,如何才能減輕罰鍰?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但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又規定,經查獲上述違章行為之納稅義務人如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申報,並已補繳稅款者,可處較低裁罰倍數。至於納稅義務人如有銷售屬於特種貨物之土地及房屋逾期尚未申報者,最好的選擇是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繳,方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完全免罰。【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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