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廣告租屋 簽約須列設備細項

看廣告租屋 簽約須列設備細項

租屋廣告滿天飛,價格愈優惠、設備愈齊全,才有辦法吸引房客上門看屋,但要如何判斷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在廣告上提到的設備,簽約後才發現沒提供,房東算是違約嗎?

保留廣告單 避免爭議

專家表示,在簽約時建議將提供項目例如水電、網路、家具等細項一一列出,以便日後若產生爭議必須進行協商時,較有依據。

租屋簽約

瀏覽租屋廣告時,應在簽約前對廣告內容進行查證,簽約後再次核對租屋設備等是否與合約內容相符。

租屋廣告中經常用提供的設備來吸引房客,但簽約後卻不見房東提供相關設備的案例層出不窮。

房東若反悔可解約

曾經因為廣告內容而與房東產生糾紛經驗的上班族Amanda說:「當初承租公寓時,看到廣告上寫著『免費提供網路、第四台,和衣櫃等家具』才去看屋,但是簽約後房東卻反悔不提供,甚至還要把家具搬走。」最後Amanda自認倒楣,自行花錢去請網路業者牽線及補買家具。

信義房屋客法部協理劉韋德建議,一般民眾如果遇到跟Amanda類似的問題,可以依法向房東主張解除契約,並要求賠償相關損失。

若合約中有約定提供附設設備,依《民法》第423條規定,「出租人應以合約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約約訂使用、收益之狀態。」

不完全給付算違約

如果房東未履行契約內容提供相關附屬設備,就算違約,即構成《民法》第227條的「不完全給付」。

遇到這種情況,房客可以口頭催促房東履行,但如果房東經過催告但仍不改善的話,房客可以依《民法》第254條的「延遲給付」主張解除契約,並且要求房東賠償相關損失。

口頭承諾也能成立

但是如果在合約中沒有註明應提供設備,而是只以口頭承諾的話,依照《民法》第153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也就是不一定要以書面合約為必要,房東的口頭承諾也能有效成立。

但房客如果要主張權力的話,也必須要提出相關證明,如果房東仍不出面解決,即可寄發存證信函給房東,載明房東違反雙方約定,且溝通後無解決誠意,房客可以房東違反契約內容為由終止或解除租約。

專家建議,房客在與房東簽約時,若當時租屋廣告上有提到相關的承諾內容,例如:免費提供網路、相關設備等,可以先將廣告單加以保留保障權利,以便日後有爭議要和房東進行協商時,能明確舉出廣告單中房東承諾的設備,依約請房東履行承諾。 蘋果日報【顏嘉瑩╱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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