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舍興建修法 面積申請資格更嚴謹

農舍興建修法 面積申請資格更嚴謹

內政部,針對「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有重要修定,分別為興建農舍五年內曾取得農舍建造執照者,不得再申請。及分期與建除原申請人外,均須符合第三條第一項資格,且農舍面積應超過四十五平方公尺。

這次修法修法重點為:

1.第三條第四項: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撤銷執照者與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 者,不在此限。

分期興建農舍

分期興建農舍的申請人資格將做規範

分期興建農舍的申請人資格將做規範
2.第四條 :五年內曾取得農舍建造執照者,不得再申請。

3.第七條第三項:農舍,採分期與建方式辦理者,申請人除原申請人外, 均須符合第三條第一項資格,且農舍面積應超過四十五平方公尺,農舍面積為與建農舍建築物面積(即建蔽率及道路等設施不得超過10%)。

4.第七條第六項:農舍興建後須指定建築線。

5.第七條第八項:(即農舍移轉後申請增建,須符和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

官員說,目前在宜蘭、新竹、彰化、苗栗等地都出現一坪農舍狀況,影響到農地農用政策及國家農糧安全,需要加以整治。

都市計畫農業區之農舍申請營利事業登記申請人仍以農舍所有權人為限(停止適用)

查本部65.9.20台內營字第六九四○七六號函對都市計畫農業區內農舍申請營利事業登記之規定係本部兩度邀集有關機關審慎研議之結論,仍應予維持。

惟貴廳如認為有再放寬規定之必要時,請於檢討修正,都市計畫法貴省施行細則時併予辦理。2012-03-02”’ 內政部69.12.12台內營字第七一三七二號函

有關農舍為連接現有道路所需之農路應如何審認疑義。

說明: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6條規定:「興建農舍應注意事項如下:…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扣除興建農舍土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九十。…」

另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揭號函檢送101年2月2日研商農舍解釋函處理會議紀錄陸、臨時動議決議略以:「申請興建農舍案件,如確有附屬設施(如通道、停車空間等)併同提出者,宜整體規劃納入審查。」

及100年12月2日農水保字第1000168057號函(附件2)示:「農地上農舍為連接現有道路所需之農路,倘經認定僅作為農舍通行之用,而非生產所需者,應將此作為農舍通行用途之設施,歸納為『農舍附屬設施』,於申請興建農舍時一併提出,其面積應併入興建農舍土地面積10%檢討。」請據以依照辦理。

發文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營署建管字第10129035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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