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不能在複合商業區興建住宅

建商不能在複合商業區興建住宅

複合商業區建築物用途皆為一般辦公室,不得作為住宅。複合商業區用地是供商業購物中心及休閒娛樂中心使用,建築物用途皆為一般辦公室,不得作為住宅。

如果建商在複合商業區用地興建預售屋大樓,對外宣稱可供一般居家住宅,將會構成民法第92條之詐欺行為,購屋者可撤銷其購屋的意思表示,與建商解約並要求還款,還可以依公平交易法規定請求建商給付懲罰性賠償金。

複合商業區建築物

複合商業區建築物用途皆為一般辦公室,不得作為住宅。(圖非本案)

新竹地區最大建商理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六年七月在新竹市推出十四層大樓住宅「一品大觀」預售屋,廣告宣傳為「世紀名宅之世界首演」、「符合風城仕紳、科技菁英文教生活圈的居住文化感」、「名門豪宅的聚集地」。

可採行政罰鍰及斷水電

有李姓等消費者受廣告文宣中所謂「優質住宅」所吸引,分別與理銘公司及地主楊玉全等人簽約,按期繳交價金,到九十八年二、三月間因貸款事宜與銀行接觸,始知貸款成數因複合商業區而有所降低,

原來「一品大觀」預售屋土地為複合商業區用地,依新竹科技特定區計畫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規定,複合商業區為供商業購物中心及休閒娛樂中心使用,根本不得作為住宅使用,且新竹市政府明確指出不得供作住宅使用,否則將採行政罰鍰及斷水斷電等措施,他們才知道被建商騙了。

但建商指出,買賣契約書第2條明確約定:「本建築基地為擬定新竹科技特定區計畫細部計畫複合商業區用地。…建築物用途皆為一般辦公室」,李女等人對於上開約定內容既無異議,早就知道買的是「一般辦公室」而非住宅。

建商應負廣告不實責任

新竹地院判決建商敗訴,法官指出,理銘公司明知預售屋位處複合商業區上,不得作為住宅使用,竟為利銷售,故意於廣告宣傳品中為諸多住宅訴求之廣告字眼,理銘公司於九十六年度年報中亦將此預售屋列為該公司之重要事蹟,被告楊玉全亦宣稱預售屋為集合式住宅,應認被告等確有故意對消費者用不實事項之詐欺行為。

法院表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曾以理銘公司銷售「一品大觀」預售屋建案廣告,就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除命該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外,並處被告理銘公司一百五十萬元罰鍰,足以佐證理銘公司應負廣告不實的責任。

法院判決李女等購屋者有權撤銷其購屋的意思表示,與建商及地主楊玉全等解約要求還款,建商及地主楊玉全等還要依公平交易法規定,給付懲罰性賠償金給李女等六人,判建商及地主楊玉全等總共要賠一千一百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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