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報稅 應依收付實現制原則

租金報稅 應依收付實現制原則

房東或地主收取租金及押金利息收入都要依法申報所得,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期發現有民眾出租土地,未依稅法規定將收到押金設算租賃所得,經稽徵機關查得漏報遭到處罰,本金補稅加上罰鍰合計1870萬元。(黃悅嬌報導)

臺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指出,收取租金應依「收付實現制原則」申報課稅。最近國稅局查獲一名地主出租名下土地給某公司,約定每年租金1200萬、固定押金1000萬元外,每5年付變動押金4800萬,可以攤轉入未來4年的租金。

這家公司一次給付7000萬元,並開立同額的租賃所得扣繳憑單,但地主辦理99年度綜所稅申報時,漏報變動押金4800萬元的年息收入,遭國稅局裁罰。(t)『因為他有列報扣繳憑單,罰鍰方面只罰他0.2倍,算下來總共繳了1870萬左右,本金稅款加罰款,罰款約36萬左右。』

國稅局表示,這名地主認為變動押金應該列為100到103年各年度的租金收入,因此未列申報屬無心之過,但其認定應以實際取得日期為準,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相關規定。

收租報稅

收租報稅勿違反犯收付實現制

收租報稅勿違反犯收付實現制

租賃契約雖由雙方依自由原則訂定,但綜合所得稅所得所屬年度認定是以個人所得實際取得日期為準,即所謂收付實現制,凡已收取現金或替代現金報償均為核課對象,綜合所得稅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申報。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個人出租土地,未依所得稅法規定將收取押金設算租賃所得,經稽徵機關查得漏報而遭受處罰,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相關規定。

台北市國稅局指出,近來查獲一案例,張三將名下土地出租予A公司,約定除每年租金1,200萬元、固定押金1,000萬元外,每5年給付變動押金(金額相當於4年租金總和,可攤轉入未來4年租金),A公司於2010年給付張三7000萬元,並開立同額租賃所得扣繳憑單(2010年租金1200萬元,固定押金1000萬元,變動押金4800萬元),張三辦理201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僅列報該筆租賃所得1200萬元及固定押金設算之租金83000元(2010年度按年息0.83%利率計算)。

張三主張差額變動押金4800萬元應為2011年度至2014年度各年度租金收入,但經稽徵機關查核認定,該變動押金應屬一次給付多年的租金,應歸課張三受領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除補徵稅額外並另處以罰鍰。

該局說明,民眾將房屋、土地等財產出租,不論收取租金或押金均屬於出租租賃物而取得對價,都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租賃所得課稅,案例中土地租賃契約約定的固定押金,依性質而言即為一般所稱押金,為租賃契約擔保,於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將租賃物返還,確認其租賃物功能、狀況及產生或使用費用均已結清後,出租人方能將押金返還承租人。

該案所有權人主張所收取變動押金應分屬各該年度租金收入分年計課個人綜合所得稅,違反綜合所得稅收付實現原則及累進稅率制度。( MyGoNews廖賢龍/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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