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人惡法! 最高限額抵押 作保人還不完

保人惡法! 最高限額抵押 作保人還不完

簡姓老農立院陳情表示,他替人作保向銀行貸款一百萬,誤簽「最高限額抵押權」額度一百二十萬的契約,儘管還了本金利息一百三十萬,銀行還是拒絕塗銷抵押權登記,要求老農再繳二十萬才能塗銷。

對此,消保官表示銀行沒充分告知,有違反消保法的疑慮,而金管會官員表示,會協助老農跟銀行進行協商。

『我是只有擔保這項而已,他以後以前欠的債,我有義務擔保嗎,沒有呀』

年近八十的簡姓老農,無奈地表示,當時抵押申貸的一百萬,本金加利息還了一百三十萬,現在想塗銷抵押權登記卻不行,銀行說還要再交二十萬,原因是他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了「最高限額抵押權」額度一百二十萬的契約。

對此,消保官黃建榮表示,不管是「最高限額抵押權」還是「普通限額抵押權」,任何契約業者都應該充分揭露訊息。

『如果都不知道的話,就是資訊揭露不充實,我想這是銀行從業人員訓練跟素養的問題,再者,你約定這樣定型化契約,是不是可能有顯失公平的部分,顯失公平的部分可能也會違反消費者保護法』

金管會官員也表示,會協助個案與銀行進行協商以解決問題。【中廣新聞/蕭照平】

惡法坑殺保人! 抵押後要承擔債務人「未來」債務?

一名簡先生拿不動產為人作保,供債務人李先生向台灣土地銀行貸款農業發展基金100萬元,還款期限10年,結果還完本金、利息和違約金之後,居然還要清償債務人的「未來債務」,問題出在作保的簡先生簽訂的是「最高限額抵押權」,民進黨立委賴坤成、葉宜津、許添財今(17)日召開記者會,呼籲銀行局正視這由來已久的問題。

作保最高限額抵押權

為人作保要小心!抵押保證人需要先搞清楚簽的是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

賴坤成表示,債務還清後,保人要跟銀行塗銷抵押權,結果銀行說,還有過去和將來的債務,全部都要負損害賠償責任,在未經保人同意之下,以「定型化契約」要由保證人連帶負擔,非常不公平;他盼銀行局強介入金融檢查,改善這實務界非常普遍的現象,否則會變成保人一輩子的「緊箍咒」。

許添財怨嘆,小蝦米難抵大鯨魚,政府與司法在護航,這已到全面要改革的時候,銀行司法單位應該要正視;簽一次的保證契約,就會變成終身的「賣身契」,這是不公不義,「日據時代殖民政府留下的錢莊惡習,國民政府沿襲所致,這是總統、行政院的責任,這種陋習,不該再發生,這是眾多民眾被坑被殺的案例之一」。

他還批評銀行局的態度說,尤其本案發生在公營銀行,表面是合法,實際上有刻意欺騙之嫌,這種司法狀況如果發生在國外,銀行絕對輸;要他舉證,他絕對可以拿出案例。

立委葉宜津說,保人簡先生負擔利息、違約金和本金共130萬,結果定型化契約的「其他約定事項」卻無限上綱,保證人簡先生也沒有簽字,質疑銀行沒有盡到告知責任,逕行把保證人的私章蓋上,損及消費者權利。

消保官黃建榮表示,「最高限額抵押權」由來已久,本是按一法院判例而來,將責成銀行局要求銀行,須讓借款人就「普通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做選擇,銀行資訊應該充分揭露,並加強從業人員訓練。

銀行局官員表示,「最高限額抵押權」是銀行實務常見的,早期都是如此,今年1月發布解釋令,應該要讓擔保物提供人清楚擔保範圍。關於過去的案例,希望銀行積極與客戶更新契約。但本案簽訂時,銀行法未修正,當時所有銀行都是如此,銀行局願意出面協調,合理解決本案。

土銀法務代表說,最高限額抵押權在金融界由來已久,但「最高限額抵押權」並非無限上綱,這為了節省設定規費,不用每次塗銷再重新設定。NOWnews 王鼎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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