奢侈稅的認定 與排除項目

奢侈稅的認定 與排除項目

一、奢侈稅簡介,所謂「奢侈稅」,法律上稱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立法院在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五日三讀通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行政院並發布命令自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在不動產方面,是針對短期買賣非供自住不動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奢侈稅的認定

奢侈稅的認定與排除項目

換言之,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含2年)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除屬本條例第5條規定之排除課稅項目外,皆應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據財政部表示,開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是為健全房市及強化租稅公平,以符合社會公益,讓民眾以合理價錢購屋。

二、奢侈稅性質

(一) 屬地主義,境內消費稅。
(二) 因銷售行為而課稅。
(三) 屬銷售稅而非所得稅,因此不論虧損與否均要課稅。

三、課稅原則

非自住之短期移轉

四、奢侈稅基本內容架構

項目

 

持有一年以內

 

持有逾一年,且在兩年以內

 

課稅客體

 

持有兩年以內之不動產:
1.
非自用住宅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2.
依法得核發建照之都市土地

 

課稅對象

 

原所有權人(即賣方),包括自然人及法人。

 

課稅時點

 

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至施行日後之「訂定銷售契約日」止

 

稅基

 

銷售價格(銷售時所收取之全部代價)

 

稅率

 

15%

 

10%

 

申報期限

 

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

 

主管稽徵機關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為國稅,由財政部主管稽徵機關稽徵之。(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罰則

 

短報、漏報、未申報、利用他人名義銷售,按漏報額處3倍以下罰鍰。

 

 

五、排除課徵項目

立法目的

 

排除課徵項目

 

排除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移轉

 

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自用)

 

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換屋買新賣舊),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買新賣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

 

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一方為各級政府)

 

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作農業使用之農地及農舍)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依銀行法第76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處分者。

 

增加房屋供給

 

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

 

所有權人銷售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一、如何計算奢侈稅?

基本公式 應納稅額 = 銷售價格 × 稅率

不動產之銷售價格,指賣方在銷售時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即買賣雙方實際成交之價格,不是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如屬營 業人銷售應課徵營業稅,尚應加計營業稅在內。

二、舉例說明應納稅額之計算方式: 某公司出售一間持有1年半的辦公室,土地售價1,000萬元,房屋售價500萬元。

因為出售房屋需課徵5%營業稅(即25萬元營業稅),所以房地銷售價格為1,525萬元(1,000萬元+500萬元+25萬元),乘以適用稅率10%,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稅額為152.5萬元。
資料來源 21世紀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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