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公寓地下室產權 住戶槓上地政所

舊公寓地下室產權 住戶槓上地政所

台北市武昌聯合社區六棟公寓中的四棟住戶及管委會,質疑地政處松山地政事務所曲解法令,將防空避難設備(含停車場)登記給起造人中華特殊工程公司清算人陳明孝,損及住戶財產、停車等權益;地政所主任林健智表示,住戶曾提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該所沒有違失。

社區E棟主委王景晃、住戶王淑美、A棟主委鍾俊宏等人,代表住戶促請地政所撤銷登記處分,要求陳明孝停止占用避難室、停車場並撤出社區,還產於住戶,他們整理地政所疑涉瀆職的資料,近日遞交監察院,另不排除發動居民上街抗議。

舊公寓地下室產權

舊公寓地下室產權住戶槓上地政所

王淑美說,依民國五十、六十年代建築法、重要都市建築附件防空避難設備辦法等規定,以及建物竣工圖、原始使用執照等文件,載明地下一樓用途為防空避難室,面積一千零廿二.四平方公尺,其中兩百一十六平方公尺是停車場,卻被陳明孝鎖門強占多年。

林健智表示,房屋買賣契約中,看不出住戶自始擁有地下室產權,陳明孝資格經法院認定,來申請產權登記,地政所依法審查,公告期間無人異議,准予登記,住戶雖與清算人爆發產權爭議,但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地政所沒有違失。

陳明孝回應,以前土地、房屋可分開登記產權,建屋售出後,一至六樓房屋分別登記給買方,土地也登記給買方各持分六分之一,但地下室沒作產權登記,也未賣給住戶,仍屬公司使用並派員管理社區。

陳明孝說,七十六年公司註銷,住戶八十九年左右將管理員打發走,全面占用地下室,出租停車,被稅捐單位稽查到,認定有營業行為,打算課稅,通知他去說明,他澄清非他所為,並去辦地下室產權登記,此後就要求住戶交還地下室。〔自由時報記者陳璟民/台北報導〕

地政處針對本市武昌聯合大廈社區內南京東路5段250巷3號地下一層、南京東路5段250巷9號地下一層及南京東路5段250巷2弄12號地下一層之登記疑義案之處理情形提出說明

有關武昌聯合大廈地上區分所有建物,分於民國61年及63年間以起造人中華特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義(以下簡稱中華公司)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惟當時地下室並未隨同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該公司並將該地上區分所有建物全部移轉予他人。

嗣經30餘年後,原起造人中華特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陳明孝)於97年間檢具相關文件向松山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松山所)申辦該地下室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案經松山所審查結果,因本案申請人為該棟建物唯一起造人,且因其為內政部80年9月18日台內營字第8071337號函釋前請領建造執照建築完成,依使用執照附表列有該地下室門牌,認其符合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1點「...。

依使用執照記載或由當事人合意認非屬共用性質並領有門牌號地下室證明者,...。」之規定,故依法辦理公告,公告期間無人異議,遂准予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惟登記完竣後,武昌聯合大廈地上區分建物所有權人王景晃等人向本市張議員茂楠、戴議員錫欽及立法院費委員鴻泰陳情,主張該地下室30多年來均由住戶使用,應屬共用部分而非屬專有,應將已辦竣中華公司所有之產權登記予以塗銷。於協調會中,有關可否因使用執照附表列有地下室門牌,而據以認定為「依使用執照記載非屬共用性質」及「非屬共用性質」應由何機關認定,均有所疑義,乃報請內政部核釋。

該部於98年3月13日核復「應由何機關認定『非屬共用性質』生有疑義,依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規定,自得向貴市核發使用執照之建管單位請求協助認定,如建管單位無相關法規可資認定時,應依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1點規定及內政部83年12月21日函釋意旨,由當事人依民法規定合意規範,亦即應由申請建物登記之申請人檢附當事人間合意究屬專有或共用性質之特約,以為登記機關審認之依據;倘當事人間無法合意者,因屬私權爭執事宜,宜循司法途徑解決。」。

嗣松山所向本市建築管理處函請協助認定本案地下室之使用性質,經該處查復「因該建物之使用執照核發時尚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是以無相關法規可資認定」。

本案建築管理單位既無相關法規可資認定,故依上述內政部函釋,應由當事人依民法規定合意規範,惟對「當事人」如何認定,松山所及本處均認仍有疑義,乃再報經內政部於98年4月14日核復「本案地下室之使用性質,業經貴市建管單位函復無法依使用執照記載據以認定其為專有或共用部分,而建物起造人已將地下室以外之其他專有部分移轉他人,則當事人間對地下室之使用性質有否約定?

倘有約定或協議者,當依其約定或協議辦理;倘當事人間未就地下室之使用性質約定,貴轄松山地政事務所逕予登記為專有部分,是否有當?...。」,本案松山所已依上開函釋請相關當事人於文到20日內就上開事項提出對地下室使用性質有否約定或協議之書面證明文件,以為處理本案之參考。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