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契約 違約條款不平等 消保官促建商修正

預售屋契約 違約條款不平等 消保官促建商修正

新北市政府調查發現,多數建商在契約明訂「其他違約情事」、「違反本契約任何條款之情事」,建商可解約並收取總金15%作為違約金,這是建商單方向要求消費者負擔無法預測或概括性責任,違反消保法第11條平等互惠原則、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

消保官上周通令建商兩周內改正,否則依消保法開罰6萬至150萬元罰鍰。消保官張祐齊呼籲民眾注意契約內容,若有「無法預測」或「概括性」責任條款,可要求建商取消,若建商拒絕,可向法院提告或向消保官申訴。

因這類預售屋契約不平等條款普遍存在各縣市,且由來已久,新北市府法制局本周將函請消保會提請內政部,檢討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並納入「不得記載事項」,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內政部5月起將「履約保證機制」納入「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因此新北市地政局、消保官日前專案調查各建商的預售屋定型化契約,發現建商對新制大多能遵守,但意外發現,絕大多數契約都有僅單方面有利建商的不平等條款。

預售屋履約保證機制

履約保證機制五選一納入「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張祐齊並舉例表示,之前某建商將車道計入公設坪數中,消費者認為不合理要求減價或退款解約,遭建商以「其他違約情事」主動扣款解約,經消費者提告獲法院判決勝訴,關鍵就在契約「其他違約情事」違反誠信、平等互惠原則。【聯合報/記者黃福其/板橋報導】

建商願意配合修正預售屋定型化契約

新北巿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會同本府地政局查核府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時,發現多數建商於擬定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條款時有關違反契約之罰則均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平等互惠原則。

而要求消費者負擔無法預測(例如:其他違約情事)或概括(例如:違反本契約任何條款之情事)責任。

本府於100年9月22日邀集6家建商,限期2週內對於所定預售屋定型化契約違反平等互惠原則之條款予以刪除或改正,否則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8條之規定處罰。同時,本府亦將相關資料報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處理,以保障消費者購買預售屋之權益。

資料詳洽: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室  張祐齊消費者保護官
電話:本市境內1999或29603456#4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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