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樓花圃 變更空中游泳池的爭議

頂樓花圃 變更空中游泳池的爭議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三年間在新北市八里區推出「春天&戀人」建案,在社區大樓二十五樓頂樓蓋「空中游泳池」,有民眾購屋後認為,這座「空中游泳池」是建商將原始設計在頂樓之花圃違規利用二次施工非法變更而來,且游泳池設在頂樓亦有結構安全之疑慮,一狀告上法院,要求建商賠償,引發一場爭議。

在「春天&戀人」建案的建築執照施工圖上,二十五樓頂樓的確並未設計游泳池,但建商能否以二次施工方式,將原本是違建的「空中游泳池」予以合法化?

二次施工變更

空中花園可申請二次施工變更為游泳池使用。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早年政府基於節約用水的政策考量,曾在民國六十八年間發佈禁令,禁止自用住宅興建游泳池,但在八十六年底已解除這項禁令;目前游泳池之建築,依建築法規定,係屬雜項執照,應申請雜項執照後,始可建造。如果建商要將原空中花園拆除後再興建做為游泳池,應申請二次施工變更為游泳池使用。

游泳池需申請雜項執照

游泳池雜項執照之申請,主要須具:(1)結構安全證明;(2)用水證明;(3)所有權人同意;(4)委由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規定提出申請。這些條件均須具備才行。

法院認為,建商所製作之廣告雖將二十五樓部份露台規劃為游泳池,但現場銷售人員實際上皆有充份告知購屋者二十五樓游泳池屬二次施工工程範圍,並非合法建物,讓購屋者自行決定是否接受游泳池有受拆除之風險,建商並未欺騙購屋者。

空中游泳池可補辦手續

且建商於領得使用執照後隨即申請雜項執照,並取得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供水無虞,又經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施作二十五樓游泳池,並於九十五年八月間將游泳池完工交予社區管理委員會,臺北縣政府工務局更於九十七年八月函知建商同意將原建物二十五層之露台變更為游泳池使用,建商既已向當地的政府提出申請使「空中游泳池」合法化,故此部分亦無廣告不實可言,判決建商勝訴。

這個案子告訴我們,原本是不合法的「空中游泳池」,亦得補辦手續,倘若結構安全証明及用水證明都沒問題,又經社區住戶之同意向主管機關為變更申請,那麼本來沒有使用執照之游泳池即可成為合法使用。請上「住展房屋網」

社區大樓「中庭範圍」 最高法院的認定

露台全體住戶共有 使用露台遵循契約規定

大樓公共設施 與開放空間的爭議

看懂預售屋定型化契約 買屋更有保障

樣品屋供參考 非契約之部分 預售樣品屋的花招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