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吃地 住戶陳情盼還地 地政建議鑑界釋疑

建商吃地 住戶陳情盼還地 地政建議鑑界釋疑

台中市梧棲區文雅路七位住戶發現,權狀上的九平方公尺土地在地籍圖上憑空消失,出現圖簿不符現象。居民向市議員尤碧鈴陳情,質疑建商將土地變成私有道路。因建商有意將私有道路土地捐給市府,居民希望建商先還地於民;尤碧鈴表示,將設法協調解決。

住戶陳鴻等陳情指出,民國七十一年,住戶向建商購屋居住,土地所有權狀註明每戶土地面積為一百零四平方公尺;但居民日前發現,地籍圖上的實際面積只有九十五平方公尺,即每戶屋前的空地在地籍圖上憑空不見。

地政所建議鑑界釋疑

梧棲區文雅路住戶

梧棲區文雅路住戶以尺量測,認為屋前私有道路部分土地應為住戶所有,而非建商土地。

住戶表示,當初建商售屋曾表示,為了賣相好看,將屋後三公尺寬的防火巷挪到屋前,但土地所有權仍屬房屋所有人;因屋前的私有道路原設計為六公尺寬,實際卻有九公尺餘,質疑住戶屋前的土地於民國七十四年辦理土地分割時遭佔用,淪為建商所有。

最近建商有意將私有道路土地捐給政府,住戶因此向清水地政事務所陳情,希望將建商捐出的私有道路土地歸還住戶;但清水地政事務所表示,該地段土地並非住戶所有,若住戶對土地面積有疑義,可申請鑑界。

尤碧鈴服務處主任蔡樹源表示,梧棲區文雅路等地段於民國五十七年實施農地重測,民國六十年再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為住宅區,許多房屋土地因先興建再分割,致出現地籍圖與權狀不符現象,將協調地政事務所及建商等設法解決。【自由時報/記者歐素美/梧棲報導】

土地鑑界爭議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1條:

鑑界複丈,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複丈人員實地測定所需鑑定之界址點位置後,應協助申請人埋設界標,並於土地複丈圖上註明界標名稱、編列界址號數及註明關係位置。

二、申請人對於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登記機關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原登記機關應即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派員辦理後,將再鑑界結果送交原登記機關,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

三、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登記機關不得受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

前項鑑界、再鑑界測定之界址點應由申請人及到場之關係人當場認定,並在土地複丈圖上簽名或蓋章。申請人或關係人不簽名或蓋章時,複丈人員應在土地複丈圖及土地複丈成果圖載明其事由。

關係人對於第一項之鑑界或再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以其所有土地申請鑑界,其鑑界之辦理程序及異議之處理,準用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4條:

申請人申請複丈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五年內請求退還其已繳土地複丈費:

一、依第二百十一條之一規定申請撤回。
二、申請再鑑界,經查明第一次複丈確有錯誤。
三、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而駁回。
四、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其已支出之費用應予扣除。
申請人於五年內重新申請複丈者,得予援用其得申請退還之土地複丈費。中正地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