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一屋優惠 換屋遷戶籍從寬認定

一生一屋優惠 換屋遷戶籍從寬認定

考量先買後賣換屋權益,財政部今天宣布,若因買新屋遷出戶籍,只要屋主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賣屋前設籍,連續持有舊屋滿6年,且遷出戶籍未滿1年,仍適用「一生一屋」優惠。換屋民眾通常會先買房、再賣房;為了讓新購房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規定,還會將全戶戶籍遷到新房子。

但如此一來,可能發生兩種情況:賣舊屋時,土地 所有權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沒有在舊屋設籍;有些民眾則在賣舊屋前,又將戶籍遷回。

財政部認為,上述是先購後售換屋常見的情況,考 量民眾換屋權益,土地所有權人新購自用住宅用地,將戶籍自原自用住宅用地遷至新購地,後來賣舊屋時,「戶籍未在該地或已再遷回該地者,如出售前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於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 用住宅連續滿6年,且遷出戶籍期間距其出售期間未滿1 年者」,仍符合「一生一屋」規定。

財政部於民國98年底增訂「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土地增值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以1次為限的限制放寬,也就是俗稱的「一生一屋」。

適用放寬規定 必須符合5要件,其中1項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 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 用住宅連續滿6年。」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

換屋族「一生一屋」優惠,從寬

換屋優惠從寬。名下僅有一屋者,出售舊屋並申請「一生一屋」按10%的土地增值稅率繳稅時,只要把握購入新屋並將戶籍自舊屋遷出的日期,距離出售舊屋時點不超過一年,即可免因中斷設籍喪失輕稅資格。

財政部舉例,甲名下僅擁有舊屋A,並已連續設籍達六年,甲在100年1月1日購入新屋B,並在同月將戶籍自舊屋A遷移至新屋B,以致舊屋出現無人設籍狀態。依據新規定,甲只要在今(100)年年底前完成出售舊屋A的手續,出售舊屋須繳納的土增稅,即可按最低10%稅率繳稅。

目前稅法提供國人的換屋減稅優惠共有三種,包括適用最低土增稅率10%,例如一生只能使用一次的「一生一次」;以及一生無數次,但限制本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名下僅能擁有一屋的「一生一屋」。另外則是退稅機制,不論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均能同時併享重購退稅的權利,但前提是購入新屋的價值要高於舊屋。

換屋族往往購入新屋後,會出現遷移戶籍至新購房屋情形,導致舊屋因無人設籍,出售時無法享有換屋減稅優惠。財政部針對換屋族的需要,做出從寬解釋。

土地所有權人新購c,並將戶籍自原自用住宅用地遷至新購自用住宅用地,日後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時,戶籍未在該地或已再遷回該地者,只要出售前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在原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其遷出戶籍日至原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日期間未滿一年者,仍符合申請一生一屋的低稅率資格。

土地增值稅是出售房地產時,由賣方繳納的稅捐,採累進課稅,最高稅率40%。為鼓勵民眾換屋,出售自用住宅土地者,其稅率只有10%,但限制一人一生只能使用一次。已使用一生一次者,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僅有一屋,日後換屋則可無限次重複使用稅率也是10%的「一生一屋」優惠。【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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