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互贈與房產 當心奢侈稅 七大細節應留意

夫妻互贈與房產 當心奢侈稅 七大細節應留意

出售自用住宅減稅優惠,不能一魚多吃。財政部近日將針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即俗稱奢侈稅)推出首件課稅解釋函,目前常見夫妻為適用一生一次10%優惠土地增值稅率,而採贈與方式移轉自用住宅給對方,小心會被額外多課一筆「奢侈稅」。

奢侈稅自用住宅從嚴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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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從嚴規範,受贈配偶若持有不到二年即出售獲贈的不動產,雖然申請適用一生一次優惠增值稅率的權益不變,但將伴隨付出按售價課徵10%到15%的高額「炒房稅」的代價。

按照現行稅法,夫妻相互贈與不動產,可以暫時免課徵土地增值稅(即不對贈與不動產者課稅),直到受贈者出售獲贈的不動產時,其土地增值稅的課稅價值,才需回復按贈與人買進不動產時的公告現值計算。

土地增值稅率一般按公告現值的20%到40%不等累進課稅,但出售自用住宅可享有「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的10%單一優惠稅率。

財政部日前接獲納稅人要求解釋,夫名下有二棟房屋,因為已經申請並享受過「一生一次」優惠土增稅率,因此欲將其中一棟房屋贈與給妻子,由妻子出售並再申請一次「一生一次」優惠稅率。妻子出售由夫贈與的不動產,因自贈與至出售持有不到二年,財政部從嚴解釋必須課徵奢侈稅。

雖然納稅人主張,夫妻贈與不動產,獲贈一方在出售時,其增值稅須回復至贈與人持有不動產的公告現值計稅,因此奢侈稅的課稅時點也必須一致,拉長自贈與人買進不動產時起算。若按納稅人的主張,妻子出售來自夫所贈與的不動產,其持有期間已逾二年,不須課徵奢侈稅。

不過,財政部認為,奢侈稅是為抑制短期買賣,若放水讓夫妻贈與不動產,可以拉長持有期間的認定原則,不僅使名下有逾一棟房屋的多屋夫妻,可以藉由互贈不動產的方式,至少各享受一次「一生一次」的超低土增稅率優惠,同時,還可因此避開短期出售不動產,被加課10%或15%奢侈稅的重稅。

基於奢侈稅的課徵目的在預防短期炒作,財政部決定採取嚴格規範,夫妻相互贈與不動產,若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名下不只一棟不動產,獲贈不動產者出售受贈的不動產,須自受贈日起算二年,即受贈後持有逾二年以上出售,才可以免除奢侈稅捐。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閱報秘書/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為健全房屋市場及衡平社會負面感受,政府參考美國、新加坡、南韓及香港立法例,自100年6月1日起,針對不動產短期交易、高額消費貨物及勞務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即俗稱「奢侈稅」,性質與貨物稅相同,由國稅局負責徵收。

被納入課徵奢侈稅者共有三類:土地及房屋、高價貨物以及奢華勞務。稅率分別按出售價格課徵10%或15%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收用途將做為照顧弱勢族群,財政部預估全年約可徵收150億元。

高價及奢華勞務課徵範圍包括一定金額以上的小客車、遊艇、飛機、直昇機、超輕型載具、家具或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與各種會員證,稅率均為10%。

特種貨物勞務稅,七大細節應留意

嘉義市蕭先生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主要內容為何?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計六章共26條條文,針對條文歸類以下應注意細節:

(1)課稅範圍:銷售持有兩年以內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都市土地。
(2)稅率:其持有一年以內稅率15%、持有一年以上兩年以內10%。

(3)銷售稅額計算:依實際銷售價格課徵,並非以公告現值(所謂銷售價格,是指原所有權人在銷售時所收取的全部代價)。

(4)納稅義務人:房屋或土地原所有權人(即賣方)。

(5)持有期間:係指房屋或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算至訂定銷售不動產契約日止期間(持有期間超過兩年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6)申報期間:應於訂定銷售契約次日起30日內計算並繳納應納稅額,另填具申報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7)所徵收稅課收入將循預算程序用於社會福利支出。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暨快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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