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繼承人 土地變現清稅7千萬 實物抵繳遺產稅 減徵不打折

不動產繼承人 土地變現清稅7千萬 實物抵繳遺產稅 減徵不打折

變賣不動產繼承人清稅7千萬,士林行政執行處查出,已過世的鄭姓地主積欠新台幣7000多萬稅款近半年,向鄭姓地主的8名子女催款,子女因擔心不動產遭拍賣,上月變賣土地兌現後,將稅款全數繳清。

中央社8日報導,士林行政執行處在去年10月間,辦理鄭姓男子積欠7715萬餘元的稅款時,發現鄭男已死亡,留下74筆土地、房屋等不動產,且都位於台北市士林區、大同區等精華地段,市價遠遠超過欠稅金額。

由於義務人已過世,執行官改向鄭男的繼承人8名子女催討稅金,但8名子女稱無法一次拿出這麼多現金。執行官原本要拍賣鄭男的不動產,但考量法拍定價金低於市價,恐造成繼承子女的損失,勸繼承子女變賣土地以繳清數千萬稅款。

繼承子女也擔心不動產遭法拍,拜託執行官寬限法拍不動產的時間,每月到執行處報到,向執行官回報賣出土地的進度。結果繼承子女於上月順利將不動產賣出,繳清7000多萬元稅款。中央網路報 王鵬捷/整理

遺產稅實物抵繳原則

遺產稅實物抵繳原則

實物抵繳遺產稅 減徵不打折

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稅,財政部將從寬認定,享有遺產稅減徵優惠的課稅財產,申請抵繳時仍可按全額抵稅,享有減徵優惠的財產可免一併辦理抵繳給國庫。

財政部舉例,被繼承人死亡前六年到九年內繼承的財產,在申報遺產稅時,可按年遞減享受減徵80%至20%不等的減稅優惠。被繼承人甲所遺留易於變價及保管土地,為其死亡前六年繼承自父親的遺產,假設土地價值為100萬元,依法扣除其持分80%後計稅,應用來核課遺產稅價值只有20萬元。

甲的繼承人申請以這筆減徵八成的遺產申請抵繳時,依據財政部從寬解釋,政府仍應以納稅人按20萬元全額抵繳遺產稅,但國庫只取回這筆抵繳土地的20%持分,至於在計算遺產課稅價值時,已扣除的持分80%部分,仍歸納稅人所有,無須併同抵繳給國庫。

財政部昨(7)日發布最新規定,被繼承人的遺產,因遺產稅減徵規定扣除部分價值後再計算課稅者,稽徵機關核課遺產稅價值,應屬未扣除部分,其抵繳價值的計算,以其核課遺產稅的價值計算為準,已扣除部分,無須併同抵繳。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201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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