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火險 看清細節 住宅險不足額承保 保障縮水

住宅火險 看清細節 住宅險不足額承保 保障縮水

依據內政部消防署統計,99年建築物火災發生次數高達1,459次,其中住宅發生火災次數為861次,占所有建築物火災59.01%。金管會建議,民眾應該善用住宅火災保險,來移轉火災的風險。

住宅火險

住宅火險 看清細節

萬一自家住宅或鄰近房屋發生火災,可能導致建築物損失,以及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住宅火災保險可以保障住家財產安全,以及移轉因住宅火災導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應負的賠償責任。

民眾於購買住宅火災保險商品時,建議先瞭解保障內容及相關規範

首先,在保險標的物,包括房屋以及房屋裡面的動產。房屋包括建築物內的中央空調系統設備、電梯、水電衛生設備、建築物裝潢及公共設施等;至於動產,包含家具、及其他放在房屋內供生活起居所需的物品。

其次,住宅火險不只是保火災,還包含因閃電雷擊、爆炸、航空器墜落、車輛碰撞等危險事故所致的損失。不過,颱風及洪水、地層下陷、山崩、土石流所致損失不在承保範圍內。

第三,保險金額:建築物保險金額,是以重置成本為基礎,而建築物的重置成本包含建築物本體造價及裝潢總價,一般而言都會低於房價。

至於動產部分,保戶購買住宅火險之後,動產就納入保障,不過,保險金額為建築物保險金額的三成,最高以50萬元為限。對於珠寶、首飾及古董、畫作等藝術品以及有價證券等不予承保,為避免理賠產生爭議,民眾最好妥存單據及照相存證。

第四,如果民眾不足額投保,也就是說,民眾所投保金額低於重置成本的60%,則保險公司將採取比重分攤。例如房子的重置成本應該有500萬元,但民眾只買了200萬元住宅火險,如果發生火災,總共損失100萬元,保險公司將只賠100萬元的五分之二,也就是40萬元。 【經濟日報╱文/李淑慧】

投保住宅火險 5大注意事項

投保住宅火險 5大注意事項

住宅火險保障期 看清楚

台中市夜店大火造成重大傷亡,金管會8日提醒民眾注意投保住宅火險,投保時屋內的動產,最好拍照存證,還有房子買賣過戶期間,火險保障期限是房子所有權移轉後三個月內,要留意保障期間問題。

根據內政部消防署統計,99年建築物火災發生次數高達1,459次,其中住宅發生火災次數為861次,占所有建築物火災的59%,金管會提醒民眾可藉由投保住宅火災保險,移轉可能風險。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吳崇權表示,民眾在購買住宅火險商品時,最好先了解商品的保障內容及相關規範,以維護自身權益,尤其要注意下列可能的爭議事項。

包括投保住宅火險時,除保障建築物本身外,屋內的動產也在保障範圍內,投保建築物火災保險後,即自動享有建築物內的動產基本保障,但保險金額為建築物保險金額的30%,最高以新台幣50萬元為限,並以實際價值為理賠基礎。

而且對於珠寶、首飾及骨董、畫作等藝術品,以及有價證券等是不保的,為避免理賠時產生爭議,民眾最好妥善保存單據,並照相存證。

還有,最近不動產交易活絡,民眾投保住宅火險的房子,如果有要移轉所有權時,要注意保險保障期間的問題。

吳崇權說,對於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保險契約效力,是從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的次日中午12時起屆滿三個月時,即行終止。

房子的買方如果仍享有原保險保障,應徵得原被保險人同意向保險公司辦理被保險人變更,以維護自身權益,並注意保險期間問題。

除此,民眾也要留意不足額的理賠規定,吳崇權說,民眾投保的保險金額,如果低於事故發生時建築物重置成本的60%時,保險公司理賠時,只會按保險金額與該重置成本60%的比率,負賠償責任。

至於建築物內的動產,如果其保險金額低於事故發生時的實際價值者,保險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該實際價值的比率,負賠償責任。因此,民眾投保時應審慎決定保險金額,以免危險事故發生後,因認知不同而衍生爭議。【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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