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大赦條款 府會再協商

欠稅大赦條款 府會再協商

立法院財委會今審查「欠稅大赦條款」修正草案,行政院原擬2007年3月5日移送的欠稅戶,追稅有效時間由5年延為10年,不過包括立委許添財、賴士葆都認為,延長時間增加行政成本,也不一定能完全追回,因此財委會決議全案仍然保留院會協商討論。

財政部2010年1月1日開始公布欠稅1000萬以上的個人及1億以的公司戶名單,財政部今日在立院表示,今年7月1日將公布的欠稅大戶名單,公告時間擬從7天延長為3個月。

欠稅追繳期限

財政部長李述德表示,若不延長追稅,一旦「欠稅條款大赦」到期,近1300億元的欠稅款就會被註銷,恐怕不符合社會期待。

根據現行的稅捐稽徵法規定,欠稅案件追討期限為5年,其中於2007年3月5日移送的,只要在2012年3月5日以前未追繳成功,此筆1300億元的巨額欠稅款將會「消失不見」,因此這條法令被形容為「欠稅大赦條款」。為了讓政府有更長的時間可以追討欠稅,立法院財委會今審查稅捐稽徵法的「欠稅大赦條款」修正草案,擬將欠稅追繳期限延長5年。

根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統計,至今年2月28日止,在2007年3 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而尚未追討的國稅及地方稅案件,合計達8萬756件、金額高達1263億4894萬餘元。

立委許添財質詢,財政部追稅5年只拿回一成,若再延後5年,是否會努力提高其追稅的執行能力,否則恐怕只會增加行政成本。

立委盧秀燕也提案要求,財政部應於5年內至少追回欠稅700 億元以上,並且每年不得少於100億元。立委賴士葆指出,到明年3月還有一年多的時間,財政部若認真追稅,半年也會有成績,不應拖到未來5年,因此他具體建議,全案保留送院會討論。

財政部長李述德表示,財政部為了「防止新欠、清理舊欠」,已訂定每年可追回欠稅的績效目標管理,但若不做合理時間的延長追稅,一旦追討期限到期,近1300億元的欠稅款就會被註銷,恐怕不符合社會期待,而且也會造成稅收損失,因此希望可延後5年。他表示,目前一年開單件數約2500萬件,而欠稅占比約3%至4%。

財政部官員表示,統計至2010年底止,欠稅案件計有330萬件、欠稅金額達2777億元,相較於2009年的欠稅案件計有371萬件、欠稅額達3138億元,已相對減少了。

禁奢規定:

1.欠稅1000萬元以上大戶,每月生活費最高不可超過2.4萬元。

2.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 以上的商品或服務。

3.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的財物。(「一定金額」標準是」單筆金額不可超過新台幣2000元。)

4.若違反禁止命令,可能被拘提管收。 【聯合晚報╱記者楊美玲/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