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停車位、先瞭解再進場

購買停車位、先瞭解再進場

購買停車位、先瞭解再進場,依據停車位相關法令的內容,可分為一、法定停車位;二、獎勵停車位;三、增設停車位三種。所謂法定停車位是指依據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59規定,按大樓樓地板面積一定比例設置的停車位。

此種停車位僅能以公共設施方式登記,並不得以主建物方式登記產權。

增設停車位是申請建築之起造人,在前述法令所要求應設的停車位以外,另外增加的停車位。

這類停車位可以用公共設施或是獨立產權方式登記,並可以自由交易買賣。

"停車位種類"

購買停車位先瞭解停車位相關法令的內容與種類

獎勵停車位是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2規定等規定,由建商在法令所要求應設的停車位以外,另外增設停車位供公眾使用,政府則允許給予額外樓地板面積作為獎勵。這類停車位可以獨立登記產權,並得單獨買賣。

買停車位已是購屋者不得不面對的問題了! 但停車位的問題,似乎比房子還要更複雜,最主要的原因是來自內政部八十年九月十八日所發 布的函件,規定「法定防空避難設備」以及「法定停車空間」均不得與主建築物分離,應為建 築物全體所有權人所共有頓時引起房地產界譁然,戲稱為「九一八事變」!

"各類停車為優缺點比較表"

各類停車為優缺點比較表

內政部的規定亦是不得不然,主要在大樓地下室違規使用的情況嚴重「法定停車空間」原設置 目的是為了「供公眾使用」,

為防止私人擁有及擅自變更使用目的的現象,禁止登記為獨立產 權此舉雖減少了地下室違規使用情形,但也衍生了不少問題!

首先,建築物附屬停車位的設置,主要是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和「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兩種法規,所以依法規規定數量設置的停車位,即「法定停車空間」由於「法定停車空間」一般都和「防空避難空間」合併使用,且設置目的在於「供公眾使用」,

因此屬公共設施的一部份,產權為全體的所有人共有,不可獨立登記另外,建商如在規劃設計時於「法定停車位」數量外,額外劃設停車位則屬「非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位),只要在「請照圖」中就已標明,而非完工勘驗後擅自劃設,便可登記獨立產權。

所以,「法定停車空間」既為公共設施一部份,自不可以分割出售建商通常採取由管委會出租給需要停車位的住戶;或購買停車位的住戶多持分停車位面積而只擁有使用權;

或將法定公共設施以外的部份留下一個小房間申請編訂門牌號碼,產權歸建商所有,所有停車位面積歸此戶當然,還有利字當頭,建商乾脆「超賣」停車位,造成更多買賣糾紛。

"買預售屋對於預售屋契約新制範本一定要多了解"

買預售屋對於預售屋契約新制範本一定要多了解

所謂「超賣」停車位,指建商在預售時未按照「請照圖」上規劃的停車位位置、數量、大小來行銷,而擅自在銷售海報上另行規劃一套,

以求多賣停車位如建商在建管單位勘驗完畢後,以「二次施工」方式在三公尺高的地下室設置上下層機械停車位,

或每個停車位縮水,或縮減車道寬度,以容納更多停車位如北縣板橋發爆車位超賣糾紛因此,消費者在購買停車位時,應先查閱送審建照,確定所購車位係合法送審後,在買賣契約書中載明所買車位之實際坪數,絕不購買「法定停車空間」無產權而只有使用權的車位。

預售屋購屋附贈車位的優惠也要注意,車位坪數可能已灌入房屋坪數中。確認房屋實際面積、平面或機械車位?車位狀況、大小?並於合約中註明。

分攤及分管是否合理?購買車位時,要將車位的分攤方式詳細述明,車位的範圍應包含車位本身、車道以及停車場出入口,且必須簽訂分管契約書,並於買賣契約書中註明。